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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创作,岂能私闯民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13:0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记者陈史摄影报道:澄海区莲下镇程洋岗有着“千年古港”之称,古迹众多,民风纯朴,各地摄影爱好者纷至沓来进行创作采风。可该村村民许先生日前却致电本报,称其居住的老屋常遭到一些摄影爱好者的“非法入侵”,使正常的生活受到骚扰。

  许先生所居住的老屋是清代程洋岗一位姓蔡的红头船船主所建,至今已有上百年历史,门楼装饰有镌刻精美的石雕,这吸引了大批来此采风的摄影爱好者的注意,常深入到屋

里进行摄影创作。许先生说,这老屋现在仍居住着其家族的几户人家,是私人住宅,并非公共场所,可很大一部分来访者都没有征得主人的同意就非法私闯民宅。许先生说,他近来就碰到几批摄影爱好者到他家进行创作,可只有一批人有礼貌地征得主人同意才进入老屋,其余几批都是非常私自闯入,根本不理会主人的感受。

  10月30日,有一批身背摄影器材的人未经同意,就推开虚掩的大门,闯进院子里东瞧瞧西看看。许先生恰好在家,就问这些人“你们是干啥的?”可这些人对许先生的询问根本不理不睬,继续在各个角落进行“侦察”。其中一个中年人摆出一副“摄影大师”的高傲面孔,打量着许先生,半晌才挤出一句“没什么”。此言一出,整批人马立即“收队”。许先生纳闷,这中年人的“没什么”,究竟是回答他的询问还是告诉同伴这老屋根本不值得浪费他们的胶卷。

  许先生说,就是熟人到朋友家做客,进门也得跟主人打声招呼,可作为艺术爱好者,为何连最起码的待人接物道理都不懂?许先生认为,“德艺双馨”,德比艺更重要。只有在遵守法律,具备良好道德修养的前提下,创作出来的作品,才能使艺术得到升华,使心灵得到美化。

  公民住宅不容侵犯

  记者就此请教了澄海区法律援助中心的许伟强律师。许律师认为,住宅是公民生活、学习的处所,其住宅是否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住宅安全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对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规定了禁止性规范,为住宅安全权的保障提供了宪法依据。许律师说,这些摄影爱好者在没有征得宅主同意的情况下随意侵入住宅,该行为构成对住宅安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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