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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新论:中国岂能如此学术打假?说说美国作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16:14 人民网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副教授帕里耶斯,因编造和修改科研数据而被开除了。这消息,许多媒体转载了,还有不少评论,感叹地说:看看人家,处理学术上的不端行为多么严肃认真!而中国呢?学术上的不端行为继续泛滥,却没见几个认真严肃处理的。咱感觉,那些评论感慨不无道理,但看的是结果、而对处理过程的关注极为不足。美国之所以能保证学术行为诚实,关键不是处理结果,而是处理过程严格按照法制社会的法治程序办事,严肃认真的处理结果来自严肃认真的处理过程。这才是特别需要借鉴的地方。

  先说资格吧。“打假”涉及到别人的公民权和安全,因而,美国的做法是: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向执法或执行机构提出检举和提出指控,但无权对他人“打假”。照美国常用的一句话说,那就是:“私人个人不能把法律拿在自己手里。”违犯了这一条,您再有理也会没理了、甚至可能受到法律惩罚。这做法,保障了“打假”授权机构的权威性。中国做法呢,谁都可以实行对他人“打假”,特别是报刊媒体,没经过授权也可以随意公开指控,对某某人实行“打假”。这一来,授权机构就没了权威,法规规范也没了权威,——若马路上人人都是警察,那就等于没交通警察。

  再说曝光吧。美国的做法是:未经法定程序准许,不公开检举或指控;若公开,就得让指控方和被指控方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且不说没结论之前如此,就是有了结论后也如此。这样一来,就保证了“打假”是公平公正的。中国常见做法呢,一个人指控另一个人涉嫌抄袭剽窃,报刊媒体几乎不做任何核实,就迫不及待地搞起了“舆论轰炸”,那争先恐后的样子就象是饿狼扑食一般。而被指控方呢,几乎就没机会陈述自己,用一位网友的话说:面对媒体舆论轰炸,任何辩解都可能导致自己被媒体唾沫淹死,所以呢,要么是干脆不吭气、要么是尽管有理、也干脆认了。这样的例子多多,有的甚至直到被指控方含冤而死、也没个陈述自己的机会。这一来,哪还有公正公平?没公平公正,容易发生错案不说,还使得相关法规失效,使执法失去权威。

  一个典型例子是两三年前的北大王铭铭事件。某报刊媒体发表了王铭铭的竞争者对王铭铭提出抄袭剽窃的指控,随即,几乎所有报刊媒体都抢着发报道发评论,对王铭铭的指控很快上升到“声讨”的程度。面对媒体轰炸,王铭铭自认倒霉,被撤销一切学术职务。而事实究竟如何呢?照版权法规定,若经过授权,王铭铭的做法就不是抄袭剽窃,否则才涉嫌抄袭剽窃。授权直接引用不是新鲜事。同样道理,要看授权具体条文,才能判断王铭铭是否有抄袭剽窃的嫌疑。而具体到王铭铭的那些文字呢,原作者哈维兰早在1999年就跟王铭铭讨论过和达成了共识,美国报道说到原作者的立场是:王铭铭的翻译得到原作者的同意,而且,王铭铭的翻译“为把人类学介绍到中国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原作者)绝对不想看到他因为正直的错误而垮掉。”这里说到的“正直的错误”和抄袭剽窃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儿。

  北大王铭铭事件还导出一个“打假”的重要问题:利益冲突。美国的做法是:可能涉及利益冲突的人,没有资格参与“打假”。譬如某甲和某乙是同行、或从事同类项目,他们彼此就没有“打假”的资格;若其中一人对另一人提出检举指控,那么,他的言论就会受到执行机构的严格审核,以防通过“打假”达到正常竞争不能达到的目的。因为这做法,使“打假”成了达到正常竞争不能到达到的目的之手段,失去了“打假”本来的意义,“打假”本身就蜕化变质为“挂羊头、卖狗肉”的作假行为了,结果是“以假打假”满天飞。那样子,还能通过“打假”来保障学术界的行为端正和诚实么?不可能,而只会是“打假”越多、作假越厉害。

  五中全会提出了很重要的一条:民主法制社会和公正与公平。这很实际。“打假”涉及到他人的公民权和公民安全,就更需要严格遵守法规和按法律程序办事,就更需要办事过程的公正与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办事,“打假”也不例外。要借鉴人家美国的“打假”经验,不但要看人家处理问题的结果,更要看人家处理问题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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