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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平等对待就业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0:00 东南早报

  □河北省威县张红蕊

  我们在为杨世建惋惜的同时,不得不对现行的公务员录用制度和唯年龄论人才观进行重新“审视”。评价一个人的社会价值,年龄只是人的自然属性,而不是人的本质属性。年龄限制,首先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就业权利。从经济学角度看,剥夺一个人的就业权是一种不合理且带有偏见的资源配置行为,会损害劳动者的工作和就业机会。其次,破坏了

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部分“大龄”人员的就业进一步陷入困境,游离于劳动保障之外,长此下去,不仅误导劳动力市场供给双方,造成人力资源的大量浪费,还会给国家长治久安带来隐患。

  毋庸讳言,大学毕业一般在二十四五岁,硕士毕业一般在二十七八岁,如果是工作几年再考硕士的,毕业年龄一般在33岁上下。博士毕业的更不用说了。国家招录公务员把35岁作取舍标准,肯定有一些硕士未毕业就已超龄了。退一步,年龄界线只针对一般学历者,也令人迷惑。翻开古今中外的名人档案,有许多人35岁前默默无闻,或尚处在自学阶段,或做着浑浑噩噩之人。假如他们因为年过35岁,就自暴自弃或不被重任,能取得后来的成功吗?

  当务之急,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要借鉴国外就业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制订和完善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务员录用的相关条例,使平等就业的权利明文化、具体化、可操作化。同时,还要专门制订一部《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界定就业平等的含义、执法主体、违法责任和处罚性条款。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营造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就业环境,才能为每个人提供展示自身才华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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