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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就业歧视习非成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0:08 红网

  古语云:三十而立,意思是说人要到30才成熟起来。那是古代的说法,在今天,人一过35岁就基本“没用”了——不能报考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不要……哪怕你有天大的本事!面对这道让数亿年过35岁的国人万分无奈的“铁门槛”,今天终于有人说“不”了!

  四川大学在读法律硕士杨世建,日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人事部因其年龄超过35周岁而拒绝受理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见1

1月6日《新京报》)。

  这里先说点境外的事。在美国,如果政府在招收公务员,或者企业招收员工时,规定35岁以上的国民不准报考,会有什么后果呢?找不到这种公开的就业歧视的例子,我们不妨来看看他们对隐性歧视的态度——在2000年6月到12月期间即“9·11”之前,就职于巴博汽车销售公司的7名阿富汗籍员工,被许多同事称为“恐怖分子”。公平就业委员会经调查认定,巴博汽车销售公司伤害他人自尊,违反《民权法案》,必须赔偿7名穆斯林员工55万美元。隐性歧视责任若此,谁还敢公开歧视?

  而在国内,甭说隐性的,公开的就业歧视都比比皆是:年龄歧视、学历歧视、性别歧视、户籍歧视、生理歧视、健康歧视,婚育歧视、甚至方言歧视、血型歧视……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可谓集所有歧视之大全——年龄不能超过35周岁、身高不得低于1.6米、当地户籍、不能是乙肝携菌者……等等。某地还曾要求报考公务员的女青年双侧乳房必须对称!歧视到女青年的乳房上,也算是天下奇观。

  对此,有人奋而抗争,如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身高歧视行政讼案,张先著诉安徽芜湖市人事局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歧视行政诉讼案,结果似乎都不太理想。有人甚至为此送了命,如浙江的周一超。

  就业歧视横行,是不是无法可依?其实不是,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就业的权利和义务。”宪法不仅确立了公民的劳动权,为了将宪法权利具体化,《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的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平等就业、禁止就业歧视在我国劳动法中被正式确立。

  但法不自行,不但企事业单位公然违法,就业歧视现象严重,连政府人事部门也加入这个行列,公然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十分不应该的。现代社会,即使是企业也不能唯利是图,要兼顾社会责任,保障公平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更不要说以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政府了。

  但愿杨世建提起的这个行政诉讼案,能够朝我们期盼的方向发展,并发挥路径意义,扫除横亘在我们头上的所有歧视条款。同时,也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反就业歧视法》能够进入我们的视野,让我们的权利得到具体化的、法制化的保障。

  (稿源:红网)

  (作者:练洪洋)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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