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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忽悠”客户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1:5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李志华通讯员俞江伟张美芳)意外的中奖都会令人欣喜若狂,南通海门市的沈先生也体验到了这种喜悦,他在一次有奖知识竞答中获得特等奖5万元的奖项。但他喜悦之后转而是气愤,主办者告知如果要领取这个奖项,他就必须购买该房产公司150万元的别墅……近日,在海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房产公司自愿拿出2.5万元奖金给沈先生。

  据了解,今年5月,海门市某知名房产公司以答谢广大消费者对其公司的支持和厚爱为由,举办有奖知识竞赛活动,并向海门市公证处申请派公证员对该活动进行了全程公证。沈先生从海门当地某报纸上看到有关该公司举行有奖竞猜知识竞赛的活动,进行了知识问答,并把答案寄给了举办方。一个月后,在海门市公证处现场公证的开奖中,沈先生获得该活动设立的特等奖,房产公司又在海门媒体上公示了沈先生中奖情况。

  令沈先生意外的是当他兴高采烈地去领奖时,房产公司却告知该奖金必须在购房时抵扣,不能奖励现金。意思是该奖必须由沈先生购买该房产公司150万元左右的别墅才能兑奖。沈某顿时觉得自己被欺骗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愤怒的沈先生把该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房产公司立即兑付特等奖项人民币5万元或给付同等价款的房产。

  因为这个大奖纷争引起了海门市工商局的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有奖知识竞赛设置的最高奖项不得超过5000元。于是该房产公司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审理此案的海门法院进行了两次开庭。沈先生认为房产公司在《海门日报》上的公示中有个明确款项就是:18周岁以上关心他们公司的热心人士都可以参加有奖知识竞赛活动,自己参加了该活动并获得5万元的特等奖。当向被告索取奖项时,被告设置障碍,要求奖项从购买其公司指定物业的房款中抵扣,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产公司认为原告沈先生参加本公司有奖知识竞赛活动并中特等奖是事实。但在出奖之前,公司已就特等奖的发放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公司兑奖是按规则执行,并未设置任何新条件。现原告沈先生尚未向公司购买房产,公司只能向其出具中奖凭证(长期有效),原告收取了中奖凭证,应视为已受领了奖项。原告沈先生的诉请已超出被告在该次活动规则应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合同外的无理要求,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在法院调解下,房产公司自愿拿出2.5万元奖金给沈先生,双方达成和解。至此,一场激烈的官司终于落下帷幕。

  《江南时报》(2005年11月07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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