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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星光大道损利益? 一企业告南宁市政府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2:05 新桂网

  导读:南宁市“江南路”更名“星光大道”,损害了附近居民利益?一企业两告市政府被驳回

  新桂网-南国早报记者 李春生 实习生 郑家燕

  南宁市把“江南路”更名为“星光大道”后,位于原江南路的广西中企联知识产权

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联”),两度对南宁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均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11月4日,“中企联”的法人代表、总经理陈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正在准备材料,还要进行申诉”。

  一告南宁市政府,被驳回

  2005年2月28日,南宁市民政局作出变更“江南路”为“星光大道”的决定,南宁市民对此较为关注,叫好的说“大气”,认为不好的说“俗气”,更多的市民表达了对老路名的留恋。11月4日的“政风行风热线”上,家住原江南路的市民对此更名提出异议,南宁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的有关负责人也对此作了解答。但不管怎么样,讨论也大都是在一些网站论坛上打打“口水仗”而已,真正较真将南宁市政府告上法庭的,只有“中企联”一个。“因为路名更改而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的,我们是全国首例。”陈冰说。

  2005年6月,“中企联”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南宁市政府更改地名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更名行为的执行,恢复“江南路”原名,理由如下:

  被告将“江南路”更名为“星光大道”,致使在江南路生活、工作的群众与相关单位的有关证照和其他有关事项均需变更,同时,我公司拥有几十个与“江南路”有关的商标,也需花费几万元进行变更,因此,被告作出的更名行为……损害了原告及相关群众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2005年6月2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行政裁定书,驳回了“中企联”的起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南宁市政府对城市道路依职权作出的更名的决定,属于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再告南宁市政府,被驳回

  7月6日,“中企联”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上诉状,争辩的焦点在于南宁市政府的更名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其实不仅仅是公司几万元更名费的问题。江南路这一名称已经使用了几十年,具有历史性与现实性。‘江南路’的名称与在该路段上生活、工作的几万市民息息相关。”陈冰说,“我们认为南宁市政府的更名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更名行为侵害、约束的对象是特定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我们的诉讼请求。

  2005年9月16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认定南宁市政府的更名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不确定的多数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是否“具体行政行为”,存争议

  在这起特别的“民告官”诉讼中,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都认为南宁市人民政府更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更改路名的行为是否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各方看法不一。

  原告“中企联”认为那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该受理。陈冰还介绍,在向两级人民法院起诉和上诉的过程中,他们还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尽管行政复议的申请没有获得支持,但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却也认为南宁市政府的更名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记者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于8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确实看到了“具体行政行为”这样的字眼:被申请人(南宁市人民政府)为了方便市民辨别原“江南路”与新命名的“江南大道”,增加原“江南路”的指位功能,决定作出变更“江南路”的名称为“星光大道”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陈冰说,“如果认定更名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就应该受理此案,而不是驳回。”

  对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这一问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其行政裁定书中认为:由于被上诉人对城市道路的命名、更名行为,不存在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其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确定的多数人,该行为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不符合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11月4日,陈冰说:“尽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我们的上诉,但我正在准备材料,将依法提起申诉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

  编辑:杨东 作者:李春生 郑家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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