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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轧钢厂钢水烫伤工人追踪:工伤赔付再起波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2:44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平乐讯(记者卢大清)平乐县福鑫轧钢厂钢水坠落事故发生后,日前又增加了一名死者。死者亲属从贵州赶到平乐县处理善后事宜,当家属按照《工伤保险赔付条例》要求厂方给予赔付时,厂方称不按照这个标准执行,而是要求参照“上一个死者”的赔付标准给付。11月5日,遭遇“梗阻”的亲友不得不推迟谈判返回了贵州。

  10月31日,在平乐县福鑫轧钢厂“9·16”安全事故中受伤的民工陈德喻(

当时用名叫王健)医治无效死亡。11月5日,其亲友和厂方面对面地商谈工伤保险赔付的有关问题。在商谈中,亲友参照《工伤保险赔付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待遇”,要求厂方给予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令他们没想到的是,厂方没有参照《工伤赔付条例》进行赔付的意思。

  厂方的一位律师在回答亲友们的赔付要求时说,“赔付的标准将参照上一个死者,他也是贵州的,他获赔多少,你们就获赔多少。他获得赔偿的数额你们应该都清楚”。据了解,厂方律师所指的“上一个死者”是指在“9·16”安全事故中当场死亡的李鹏军,他来自贵州大方县。在善后处理中,厂方给了其亲属10多万元现金后,他们没有提出异议,扛着死者的骨灰就回到了老家。一亲友说,这个数字对他们来说,已经是一笔巨款,“在人穷命贱的老家,这个天文数字已经能够减少家属们的丧亲之痛”。这一次,陈德喻的亲友中有一人从事法律工作,他根据《工伤保险赔付条例》向厂方要求赔付时,比“上一个死者”要高出很多。厂方律师说,工厂不答应亲友们按照《工伤保险赔付条例》所提出的赔付要求。

  记者就此采访了一些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士,他们都称,该厂在伤亡赔付问题上按照“先例”给付,明显是将厂规凌驾于法律之上。目前,双方仍就按“条例”还是按“先例”的问题处于僵持之中。

  编辑:杨东 作者:卢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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