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驰名商标”“中国名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2:58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一)

  驰名商标这一词语最早来源于1925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国际公约作出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制定的TRIPS协议也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的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所有者利害关系和公众的合法利益。

  我国商标法在第十三条中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一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五号令的第十三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又扩展到: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受理规定》处理。

  与非驰名商标比较,驰名商标将获取更多的专用保护:①保护权的地域延伸:从国内延伸到所有《巴黎公约》签字国家;②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延伸到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的保护;③延伸到企业名称登记等的保护。这些保护对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的含义是“全国甚至全世界只此一家”。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目前我国有三个部门: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二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三是中级人民法院(商评委和法院只是在侵权案件审理中认定驰名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活动,一概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综上所述,“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不是评比荣誉称号。认定的是指那些在市场上已经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二)

  “中华名牌”据称是1996年针对全国范围内“名牌”评定出现混乱局面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10号文件,规定停止一切乱评比活动。之后,国家质检总局向国务院申请并获得批准,在总局授权的指导下,由各行各业权威专家和代表组成的中介机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依据市场评价、质量、效益和发展对四大体系严格评选,并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这一称号。不向企业收费,一切经费由质检总局支付。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已获得该称号的产品,如质量等方面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反映强烈,有关受理部门将暂停直至撤销这种产品的“中国名牌”称号。

  中华名牌有“全国名牌”、“省内名牌”、“地方名牌”之分。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受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免检。

  作为企业在品牌战略上来讲,无论是驰名商标或中华名牌,都是值得谋取的。那么企业在制定品牌战略上在两者之间怎么进行呢?笔者认为,主攻方向首先应是申报认定“驰名商标”。其理由是它能在国际和国内保障其专用权不受侵害。它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但要申报认定除了提供有关要求内容外还必须有受到侵权或可能受到侵权的记录或事实。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侵权的却是少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退而求其次,暂时先申报“中华名牌”。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再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