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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盗割牦牛尾巴者首次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6:25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西宁11月6日电记者刘鑫焱报道: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盗割牦牛尾巴案做出终审判决,对盗割本村24头牦牛尾巴的刚察县牧民昂周加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这是全国第一个因盗割牦牛尾巴而获罪的人。

  根据案件构成要件,昂周加构成盗窃罪。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涉案金额超过1000元,而昂周加卖牦牛尾巴仅获利260元,故不能定罪。据主持一审的刚察县人民法院院长陈杰

介绍,牦牛是牧民的主要生产工具和扩大再生产的重要生产资料,法律上应定义为生产资料。一些法学理论工作者认为,依据当地牧民的风俗习惯,牛尾巴被割,是对主人轻视、侮辱的表示,牧民群众很在意,此案又涉嫌侮辱罪,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考虑了这一因素。

  《人民日报》(2005年11月07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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