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单位指派陪护病人自己却猝死病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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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8:18 法制日报 |
本网讯赵兴军 简兴超 病人在住院期间临时离开医院回家,陪护在病室突发疾病死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陪护死亡视同工伤,陪护所在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当庭判决维持被告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视同工伤的认定。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01年3月8日,四川省泸县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河建司)派其职工牟成宣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护理职工黄大均。同年3月21日下午,黄大均因家中有事离开医院回家,牟成宣躺在黄大均的病床上与他人聊天,因患肥厚性心肌病并发急性左心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2003年6月,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保局)认定牟成宣死亡不属于因工死亡。牟成宣之妻、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今年2月,泸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市劳保局不属于因工死亡的认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7月,市劳保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牟成宣死亡视同工伤。玉河建司不服,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复议决定维持市劳保局视同工伤的认定。玉河建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劳保局视同工伤的认定。 江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牟成宣受原告玉河建司指派护理黄大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牟成宣的工作岗位应是原告指派其从事护理工作的医院。原告关于牟成宣在病室突发疾病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被告市劳保局视同工伤的认定,适用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 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