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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质量有新规信息费投诉15日内无法解决费用暂退用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9:14 贵州日报

  金黔在线讯 11月3日,省通信管理局召开电信服务质量新标准宣传贯彻会,规范电信运营商和信息服务商的服务行为,并向全省6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7家声讯服务商、近90家短信服务商公布了我省新制定的《信息服务业服务质量指标补充条款》。

  近年来,随着我省信息服务市场不断发展,信息服务产业链逐步形成和完善。同时,社会各界对信息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信息服务业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各种不规范的代

理收费行为、短信陷阱、电信服务协议霸王条款、不规范的业务推广等,严重影响了我省信息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该行业成为消费者投诉的“大户”。为规范电信运营商和信息服务商的服务行为,我省通信管理局结合全省信息服务市场投诉的热点,对《电信服务规范———信息服务业务质量指标》进行补充,制定了《信息服务业务服务质量指标补充条款》,其中新增6条补充条款规定: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语音信息服务时,播放的引导音不得向用户收取信息费;提供各类信息查询(如考分)时,应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信息查询的准确率不低于98%;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语音业务平台外呼、委托其他组织个人通过短信群发器等)向用户发布虚假信息,设置陷阱,诱骗用户使用其信息服务业务;不得通过自身短信平台向非注册或包月的用户群发业务宣传短信,如确需群发的,必须由所属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统一发送;在对使用过的电话号码作二次销售前,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清除号码中仍留存的各种订制类业务,以维护新入网用户的合法权益;在受理用户有关信息费投诉后15日内无法确定责任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先行向用户做暂退费处理。

  作者:孙晓蓉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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