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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接完善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的三个步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9:22 检察日报

  2005年10月27日,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国际合作领域的一项重要成果,体现了国际社会打击和惩治腐败的共同意愿与决心。但是,要使我国的反腐败刑事立法顺应国际反腐公约的要求,不能简单照抄,不能不照顾我国的国情和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司法的历史和现状。因此必须采取分阶段、分步走的完善措施,逐渐与国际接轨。

  第一步,更新观念,即对国际反腐败的理念的理解和接受。如关于贿赂犯罪的客体范围要从单纯的“财物”扩大为“不正当的好处”,在如何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同其他国家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如何运用公约的国际合作机制开展我国的涉外追逃追赃工作方面,国际上的一些观念和做法与我国传统的反腐败观念和做法不同,甚至是冲突和矛盾的,要改变观念,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我国立法、司法和广大民众来说,需要一个正确理解和接受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叫心理准备过程。

  第二步,消化吸收,即在观念更新的基础上,将国际反腐败的经验和做法纳入到我国的刑事司法过程中,借鉴和参照国际公约的一些做法,在实践中加以运用,立法上暂时不改变已有做法。如针对贪污贿赂犯罪问题的法律适用,可先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扩大客体对象范围,首先将物质性的利益,纳入司法实践的范畴,然后再扩大到非物质性的利益,如对“性贿赂”的入罪。这个过程也叫采取初步措施的过程。

  第三步,立法完善,即在前两个阶段的基础上,用立法的程序将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引入我国刑法中,包括制定特别刑法。这样才完成国内刑法与国际公约的对接或接轨,将公约的内容消化在我国的刑法中。当然,将反腐公约转化为国内刑法并非完全照抄公约的原文,而是在消化公约内容的过程中有所取舍,对公约的一些规定的缺陷或者我国刑法规定已较为完善的内容,就没有必要照搬照抄。同时,转化公约内容必须结合我国反腐败的实际和特点,即在总体原则不违背公约基本精神的基础上,要有所创新和突破。这个过程也叫对接过程。

  至于各个腐败犯罪的具体修订和完善,并不需要同步进行,本着立法条件成熟一个就修订或完善一个的立法方针,逐步修订和完善我国反腐败刑事法律体系。如现阶段我国制定反洗钱法的时机已经成熟,这是继我国签署和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生效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后,参照上述公约制定的第一个涉及腐败犯罪的特别刑法。而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这已远远不适应我国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反洗钱法制定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将包括贪污贿赂等其他各类犯罪。这对我国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有利的。其他腐败犯罪,也必将在立法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加以修订和完善。

  (作者单位:福建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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