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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管费 被告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9:25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大雁孔华娄阳)自行车被盗、家中无故断电,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成了业主拖欠、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后,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理由合法,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都输了官司,不仅要交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还要承担案件审理的诉讼费用。近日,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先后审理了四起物业公司状告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案件。

  家住省城华府嘉园的胡女士,自2003年4月以来一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被所在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589元及滞纳金1398元。法庭上胡女士说,自入住该小区后,家里曾发生三次断电现象,胡女士认为其中两次是人为造成的,她多次找物业公司商谈此事,但物业公司没有给予满意答复;而且胡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没能做到六个月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已经违约,因此她拒交物业管理费。

  与胡女士同住在华府嘉园的王先生于2004年4月丢失了一辆自行车,王先生认为负责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有责任,但物业公司却一直没处理此事。王先生便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计1417元,也被告上法庭。

  虽然胡女士和王先生都提出了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但在法庭上他们却没有相关的证据,所以他们的拒交理由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两人依法交纳物业管理费、滞纳金及本案诉讼费。

  住在合肥市吟春园小区的赵先生和吴先生,共拖欠了30个月的物业管理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两人拒绝出庭,在答辩期内也没有做出答辩,法院在两人缺席的情况下审理了此案,判决两人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滞纳金及诉讼费用。

  业内人士提醒广大业主,业主可以通过向业主委员会提建议或向物业公司的管理部门投诉等合理、正当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用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不仅达不到“维权”目的,反而有陷入诉讼承担败诉后果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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