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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赠轿车再悔婚 还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9:4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佛山讯

  (记者刘艺明) 年过40的余先生经婚介介绍,认识了比他小8岁的邓女士,两人便开始了同居生活。后余先生主动将一台小轿车送给邓女士。后来,邓女士竟告诉余先生,她无意与余先生结婚。余先生顿觉得受骗,将邓女士告上了法庭。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邓女士应将小轿车归还余先生。

  为缔婚姻男方赠轿车

  2003年8月,40岁的余先生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了邓女士。邓女士年纪比他小8岁,为人热情大方,余先生便马上坠入了情网,两人开始同居。

  2004年2月,两人开始谈婚论嫁。为了早日与邓女士结婚,余先生出资16万元为邓女士购买一辆小轿车。谁知获赠了小轿车后,邓女士告诉余先生,自己根本没有建立婚姻的意愿。余先生听到后,顿时觉得自己上当受骗,自己在邓女士身上付出了如此多的金钱和精力,最后却换回了邓女士的拒绝。于是,他结束了与邓女士的同居生活,并向邓女士要回自己赠与她的小轿车。邓女士认为既然小轿车已经是余先生赠与她的了,连登记车主也是她的名字,余先生自然无法要回。在互不退让的情况下,两人闹上了法庭。

  一审时,余先生败诉。

  争轿车昔日情人对簿公堂

  余先生不服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他认为,购车款由他支付,仅凭车辆登记证明就认定车辆的所有权人为邓女士,是错误的。自己自始至终都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即使双方当事人真的有赠与合同,但赠与的条件是结婚,既然邓女士根本没有建立婚姻的意愿,那么根本不存在赠与。

  邓女士答辩认为,车辆是特殊的动产,其所有权应以法定的登记公示方式进行,而只有经过登记公示的所有权才能对社会产生公信力。本案中,余先生曾口头表示将车辆送给邓女士。而事实上,余先生也以实际行动完成了这一意思表示,同时邓女士亦接受了赠与。赠与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并已履行完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判决理由

  结婚是赠与的条件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各种证据证明小轿车的实际使用人为邓女士,但小轿车实际上为余先生所出资购买。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认可余先生系出于能与邓女士正式结婚的目的而出资购车及送车。因此,余先生出资购买涉讼的小汽车并将车辆登记在被上诉人邓女士名下的行为,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这就表示,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余先生财产赠与的目的实现,小轿车则仍归邓女士所有;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

  在该案中,双方未结成婚,余先生财产赠与的目的落空,此时小汽车仍归邓女士所有,有违公平原则。据此,佛山中院判令邓女士将小轿车返还余先生。(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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