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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报考限制还应放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9:45 红网-三湘都市报

  特约评论员 张贵峰

  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网上报名工作已经结束。在谈到今年公务员招考的特点时,人事部官员表示,这次招考更加突出公开公平公正,除特殊职位外,招考职位的资格条件中不得有性别、身高、体重、外型、外貌、婚姻状况、毕业院校等方面的限制;首次对中央国家机关的招考职位不再设户籍限制,为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了平等的报

考机会(《北京晨报》11月4日)。

  与过去相比,此次公务员报考门槛的降低无疑是非常令人欣慰的进步。不过,要真正贯彻“所有公民都有资格为国家服务”的公务员报考原则,报考资格上的限制仍还有需要进一步放宽的地方——比如“35岁以上不得报考”的年龄限制。最近,正是出于对这一年龄限制的不满,四川36岁的法律硕士杨世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寄送了诉状,状告人事部拒绝其报名参加考试的行政行为违法。

  公务员报考年龄上“一刀切”限制的机械做法是不符合公务员职位实际的,比如法官职位。按照新制定的《公务员法》,我国的法官也属于公务员范畴,那么,如果法官资格也要“非35岁以下”,肯定将出现一个非常背谬的局面:生活、司法经验都很欠缺的年轻学生将更有资格当法官,而阅历丰富深谙世事的法律人士反而没资格进入法官队伍了。显然,这不仅违背基本的法官职业特性,而且也是与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背道而驰的。在这些国家,对法官任职的年龄限制恰恰是一种与我们完全不同的思路:只设下限,不设上限,而且这个下限一般都是40岁以上,这意味着,法官要越老越好,年轻人是没有资格当法官的。这也正是为什么在美国,60岁获任大法官还被认为“很年轻”的道理所在。

  其实,即使只从社会求学就业实际来看,“35岁以下”的公务员报考限制也是难称合理的。众所周知,在今天这个对知识、经验要求越来越高的社会里,35岁往往是一个人学业与事业均走向成熟的黄金时期——比如许多博士的毕业年龄往往就超过35岁,如果把这样一个年龄段的人,不分具体情况地一律排斥在公务员报考门槛之外,那么不仅对他们本身不公平、构成了对平等就业权的歧视,而且对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建设来说,也将是一种潜在的损失。

  所以,无论是从尊重公民权利,还是从满足公务职位的具体需要、提升公务员素质的角度来看,进一步放宽公务员报考资格,取消“35岁以上不得报考”等限制,都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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