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居住小区应配套公交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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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9:45 红网-三湘都市报 |
本报11月6日讯(记者金灵)记者今日从省建设厅获悉,建设部等部门近日出台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应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意见》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 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居住区,应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及相应的站点。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