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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高速“1·23”特大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 闯祸司机判了7年 8原告获赔5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9:46 南方日报

  本报讯笔者昨日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开阳高速公路违规驾驶大客车,酿成13辆汽车连环相撞特大交通事故(详见本报1月24日A01版)的肇事者高海旭近日被恩平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志敏、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共需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52万多元。

  今年1月23日下午,肇事司机高海旭驾驶号牌为“粤KN1990”的大客车从广州往化州方

向行驶。20时许,车辆行至开阳高速公路69KM+400M处时,高海旭对前方路面情况注意不足,而且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致使其驾驶的车辆碰撞前方因交通事故停车等候通行的号牌为“粤K13511”的小客车和“粤CW0348”大客车,导致13辆汽车发生连环碰撞挤压,从而造成了24人死亡、29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海旭负事故全部负责。恩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海旭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公路驾车高速行驶时没有注意前方路面情况,致使自己驾驶的大客车撞向前面因处理交通事故而停车等候通行的车辆,造成特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判处有期徒刑7年。

  恩平市法院认为,这次事故是被告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所致,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和经营者张志敏以及车主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处被告人高海旭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志敏,以及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其中8名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22161.12元。

  谭月韶 詹雨鑫 曾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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