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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试点全省首份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遇不可抗力车商可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9:46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卓华 通讯员/卢沁 潘锦波 蔡蕾)由于合同不规范导致消费者和汽车经销商处于尴尬局面将画上句号。佛山市以禅城区为试点,日前在广东省率先启用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车商使用示范文本无须备案

  由工商部门牵头制定,佛山市机动车经营行业协会整体推广的“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比较全面客观地体现了消费者和经销商的权益和义务。此前,佛山的汽车经销商在售车时往往只是与消费着签订一份汽车销售合同,将售后服务、委托上牌等也罗列其上,而且汽车经销商各自提供的购车合同五花八门。

  据介绍,“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共有十六项条款,分别对购买标的、付款方式、质量标准、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管辖地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列出车辆交接书、代办上牌办证服务委托书等。

  工商部门采取推广使用“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汽车买卖格式备案工作相结合的措施。直接使用“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汽车销售商不用备案;如果汽车销售商使用企业自行制定的汽车买卖格式条款,则需要到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如在使用“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时增加格式条款,增加的格式条款也需要备案。

  明确退换车条款

  与以往佛山市汽车销售商自行制定的汽车买卖合同相比,“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注入了许多新的元素,其中销售合同与服务合同分开是最大的进步。销售合同与服务合同分开有利于进一步细化责任,示范文本明确了各项服务的内容和收费,可避免购车过程中常出现的“服务费是一笔糊涂账”的情况。

  以往佛山市汽车销售商自行制定的汽车买卖合同对所售汽车质量问题的最大承诺是保修,而示范文本明确了换车和退车的条款。

  示范文本明确了买卖双方的确权利和义务对等、责任平等。例如,买受人违约付款的期限与出卖人违约交车的期限是一致的,买受人的违约金与出卖人的违约金也是一致的。

  另外,示范文本加入了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如保险公司上调保费;车管所停电致使经销商上牌不成等。诸如此类的纠纷,以往消费者往往认为是经销商服务不到位,而示范文本则将这些经销商无力左右的事作为不可抗力加入了免责条款中,这将避免许多本不该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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