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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日报:如此“退出”不是正常的退出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06:57 大众网-大众日报

  江苏海门市公务员退出机制已经出台,打破了公务员管理中“只进不出”的格局。根据规定,对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领办、创办、租赁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到非公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将一次性给予5至8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11月12日《江南时报》)

  工作刚满5年,就可多拿5至8年工资,这样的好事上哪找啊?经过5年的学习、锻炼
和磨合,正是经验丰富、一展身手的时候,怎么就舍得让其轻易离职呢?用高薪“诱使”公务员走上企业之路,让谁来搞公共服务呢?是可以再招的,可刚进的新人需要一个适应过程,这样培养一批放走一批,对搞好正常的公共服务必然要产生影响。而且再给5年多的工资,这等于用两个人的成本来使用一名公务员。

  从规定看,是为了畅通“出口”和打破“只进不出”的格局而设计的,这就显得机械和呆板了。用多给5年至8年的“高薪”诱使人脱离公务员队伍能叫“出口”正常吗?只为“退出”而退出就不能说是正常的退出机制。

  对公务员,应该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科学、有效的使用和管理。只要没有达到公务员退休年龄,并能胜任公务员工作,就不必让其退出。如果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违反了某些相关规定等,那就按照规定予以辞退或引咎辞职。对于公务员辞职,《公务员法》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八十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由此可见,假如是公务员自己出于某种考虑而主动提出申请,要求离开公务员队伍,那么,就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办理辞职或者调动手续。这里并没有作出可以继续拿工资的规定。

  正常的公务员结构应该是有进有出、进出有序。但像这样非常态的更替,只能使这种交替结构总是处于非正常状态,势必会影响到公共服务的质量,并且还给纳税人增加了负担,这也是不经济和不公平的。

  还有一个极其简单的道理,工资是对劳动的酬报,既然已经辞职而不在职了,不能为公众提供服务了,怎么还能要公众去奉养呢?这于情于理都是讲不通的。总之,笔者实在无法看出“诱使”公务员退出有多少充分合理的理由,而如此退出机制能否收到预期的成效,也颇令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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