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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妈到底会不会写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8:42 南京晨报

  自己的妈妈会不会写字,身为子女自然应该十分清楚。但家住南苑新村的张老太去世后,她的4个儿子却在法庭上就这一简单问题各执一词,发生争吵。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的专家也无奈,最终对张老太留下的遗嘱作出“不宜作出鉴定”的结论。

  二儿:母亲遗嘱房产归我

  张老太一生育有4子,丈夫去世后,她买下丈夫单位的集资房产权。2003年11月,74岁的张老太去世。二儿子孙仲泉拿着老母亲的遗嘱,喊上哥哥和2个弟弟去公证过户,但遭到兄弟的阻挠反对。孙仲泉将3兄弟诉至建邺区法院,要求兄弟协助他过户母亲留下的房产。

  孙仲泉诉称,母亲张秀芬生前写有遗嘱,明确南苑某幢房产由他继承,兄弟们都知道此事。但在母亲去世后,他喊3个兄弟去公证处办相关手续时,老大孙仲林提出,要他付10万元才肯签字,导致过户手续没有办成。经兄弟亲友反复劝导无效,他只有诉至法院,要求按母亲遗嘱继承该房。

  孙仲泉向法庭出示一份母亲张秀芬老人去世前5个月留下的遗嘱:“我决定南京卷烟厂分的南苑新村思园某幢401室集资房由仲泉儿出资购买,并和我共

同居住生活,照顾我……在我百年后该房产权归仲泉儿所有。”还向法院出具一份2003年6月18日母亲写的一份“证明”,内容为“我名下的房产实由我儿孙仲泉个人出资购买,因此产权人应更改为孙仲泉为妥。”证明后有兄弟4人及证人邹某的签名、指印。

  大儿:我妈根本不会写字

  在庭审中,年界60岁、已经内退在家的大儿子孙仲林质疑说:他今年2月份才看到母亲这份所谓的“遗嘱”,“遗嘱”内容不是母亲的笔迹。孙仲林更称:“我妈没有文化,不可能写遗嘱。”但他认可“遗嘱”和“证明”上的签名是母亲的亲笔。

  孙仲林还表示,位于南苑新村的房子是父亲生前向其单位南京卷烟厂认购的,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父亲病故,才由母亲张秀芬购买。该房应是父母共同所有的财产,父亲的那一部分遗产一直未分割,母亲领取产权证可视为代表所有继承人登记产权。孙仲林认为,母亲张老太只有房产一半的份额,就是母亲愿意将房子给弟弟孙仲泉,该房也不应由弟弟一人继承。

  三儿:妈有文化爱读书看报

  张老太的三儿子孙仲明在法庭上表示,大哥所讲的与事实不符。母亲张老太不仅有文化,平时还爱读书看报,多年前还和大哥相互通信。

  孙仲明说,本来父亲已经去世,南京卷烟厂不肯卖房,后同意以议价出卖。当时家人都让大哥买下,但被大哥拒绝。最终才是二哥出的买房款,母亲张老太生前和二哥共同居住在该房内。在办理买房手续时,大哥曾向二哥要过3万元好处费,母亲为避免其死后兄弟有纠纷,当着大哥、二哥夫妻的面立下遗嘱,兄弟都知道此事,而且后来在母亲写的“证明”上签了字。

  张老太的四儿子接到法院传票后,拒不出庭,对母亲是否会写字不置可否。但他又向法官表示,如遗产有自己一份,他愿意转让给大哥孙仲林。

  

司法鉴定:字太少难下结论

  由于兄弟4人对母亲是否会写字观点不一,大哥孙仲林申请对母亲生前“遗嘱”内容与签字是否为同一人所写进行笔迹鉴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表示,因“遗嘱”内容字迹中与“张秀芬”三字的相同字太少,要求4兄弟多提供一些母亲生前书写的其他字迹。三儿子孙仲明随后提供了一纸母亲的字迹,但大儿子孙仲林否认弟弟新提供的字迹是母亲亲手所写。

  由于兄弟4人再也提供不出其他共同认定的母亲字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最终认为,根据现有字迹不宜作出鉴定结论。

  社区:没见过老太写字

  在法庭审理中,大哥孙仲林提供了南京市下关区小市办事处小市街社区居委会、小市派出所及邻居的证言。居委会和邻居们表示:“张秀芬老人不识字,不会写字,没有参加过扫盲学习,几十年里没有看见她写过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则显示:“张秀芬初识字。”

  对此,二儿子孙仲泉和三儿子孙仲明表示,母亲1982年前曾在小市地区住过,邻居没见她写字很正常,不能因此就证明母亲没文化。

  法院:老太“遗嘱”有效

  建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南苑新村的房产是张秀芬老人在其丈夫去世后购买,并取得所有权,该房产是其个人所有财产,并非继承丈夫的遗产,故其有权以遗嘱形式对房产做出安排。张秀芬老人的“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与其所写“证明”能相互印证,故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大儿子孙仲林提供的关于其母亲没有文化的证明,不能直接证明其母没有文化或不会写字,故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位于南苑某幢的房产由二儿子孙仲泉继承。(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建法陆辉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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