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工是谈判的延长,谈判是罢工的出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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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8:56 南方都市报 | |||||||||
美国来信之林达专栏 纽约市公交系统大罢工,每天影响700万人出行,据说纽约市因此每天遭受四五亿美元的损失。可是平心想想,这样的事情说大也不大,早晚总要来,来了总会结束的。 雇主和工人的关系,是一种自愿基础上的合约关系。可是雇主强,雇员弱,所以雇
1966年,纽约公交工人要求加工资。谈判经历11小时不成功,在爱尔兰共和军中长大的工会领袖奎尔决定罢工,挑的日子是新市长上任头一天,想打他个措手不及,把市长逼到谈判桌上,可市政府竟得到法庭命令要让奎尔坐班房。就在这时候奎尔心脏病发作,躺进了氧气室。副市长秘密来到奎尔床边,问氧气帐篷里的工人头头:你能接受的底线是什么?工会领袖此时没法说话,他伸出四个手指:汽车司机工资必须从一小时3.65元加到4元,增幅为15%。这是工会一方开出的价码,市政府终于接受,罢工就此结束。11个小时谈不拢的,罢工12天才谈拢了。 1980年,纽约公交工人又罢工,这次工人一方形势不利,此时纽约州有了规范罢工的新法律——著名的泰勒法案。泰勒法案规定,公共服务的雇员罢工是非法的,比如政府官员和工作人员,公立学校教师,公立医院医生护士,机场和航空工人,铁路客运和城市公交工人等等。一旦罢工,就可依法惩罚工会和罢工工人,从罚款到坐牢。 这样的规定有其道理。这一类的公共服务事业具有独家经营的许可,有长久经营的担保,从一开始就要受到比其他商家更严格的法律制约,从经营范围到价格都要政府立法机构通过,以免为牟取暴利而欺压大众。而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在一定意义上都是铁饭碗,工作比较稳定,福利待遇也是相对合理的。 所以,尽管罢工在美国是合法的,是劳动者的权利,但是纽约州泰勒法案规定,公共服务业罢工是非法的,因为公共服务业独家经营的力量太大了,你一罢工,老百姓就什么都没有了,不可能去找另一家。你有撒手锏能制约别人,别人拿你没办法,力量的不平衡,早晚要出事情。泰勒法案规定公共服务业罢工为非法,实际上是一种力量的平衡。 1980年的公交工人罢工,结果却并不是靠法律把工会压服,还是靠谈判。在罢工前,谈判谈成僵局时,纽约公交局主席和工会主席商量了一个计划:先是公交局提出一个最后方案,工会方面拒绝;然后请工会方面提出一个最后方案,这个方案折衷一下,让公交局顺势接受。可是工会委员会没照这计划办,罢工爆发。这次罢工坚持了11天,最后还是州政府的调解人从中斡旋,纽约市政府和工会都修改调整自己的要求,达成妥协。 罢工是谈判的延长,目的是达到谈判中没有得到的要求。可是罢工这一招是双刃剑,一旦使用,立即影响所有人,首先就影响罢工工人。 罢工对于工人来说,是一种表达愿望和意志的能力,是保障自己权利的能力。这次罢工的纽约公交工会,也知道泰勒法案规定他们罢工是非法的,他们要承受一天一百万美元罚款,工人罢工一天扣两天工资,工会领袖甚至可能坐牢。他们宁可冒违法风险也要罢它一下,觉得不这样做人家就不听他们的声音,而且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提高声音的办法。 政府一方,虽有泰勒法案在手,却知道最终结果必定是谈判妥协。虽然市长布隆伯格称工会的罢工是“恶形恶状”“自私自利”,工会一方则呼吁劳动阶级友爱体谅,这都不过是摆出的姿态。真正解决问题要靠调解谈判。 1966年大罢工时,市长指定的三位调解员之一叫基尔,老先生今年91岁了。这次罢工的第二天,老先生一言道破关键:“集体谈判是一种沟通过程,现在他们迫切需要一个调解员。调解员是妥协的催化剂。”泰勒法案规定,劳资双方一旦形成僵局,法律要求州政府必须出面调解。这次罢工进入第二天,州政府指定了富有谈判经验的老资格调解员,单独会见双方,传递信息。罢工进入第三天,新闻里不停报道,在州调解员的斡旋下,谈判正在紧张进行。经过48小时的沟通,州调解员已经提出了双方都能“保留面子”的妥协框架。下午两点半,工会委员会投票,以压倒多数通过了妥协框架,纽约市公交工会宣布罢工结束。 纽约公交交通将陆续恢复正常,但工会和公交局将继续谈判。 (作者系旅美作家)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相关专题:纽约公交系统大罢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