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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调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02:00 北京晨报

  一级、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1180元

  晨报讯(记者 雷嘉)经市政府批准,本市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提高。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每人每月提高到1180元。市民政局等部门昨天就此发出了通知。

  这次调整的标准是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的。调整范围包括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调整标准是: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每人每月提高到1180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每人每月提高到940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每人每月提高到700元。

  护理费的发放渠道调整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原所在单位发放的,从2006年1月起改由残疾军人伤残关系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发放。发放渠道变更前因护理费标准调整的,补发工作仍由原所在单位负责。

  对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工伤保险支付的护理费标准低于民政部门的护理费标准,其差额从2005年7月起由残疾军人伤残关系所在地民政部门逐月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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