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田凤山为何没犯受贿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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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1:26 东方早报 | |||||||||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唐光诚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任大刚 近日,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开始生效。据悉,有关田凤山接受马德10万元钱款未被认定为受贿。判决显示,1999年六七月,时任黑龙江省省长的田凤山,接受马德10万元人民币,目的是帮助解决绥化地区广播电视综合楼建设资金事宜。
马德给田凤山送钱不是为了自己谋取利益,而是为了解决绥化地区的事情,作为马德的这个行为来说不构成行贿罪,有法律依据,但是据此对田凤山的受贿行为也不予认定,就缺少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规定的受贿罪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贪赃枉法型,二是贪赃不枉法型。所谓贪赃不枉法,就是接受了他人的贿赂,合理合法地“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应该定受贿罪。这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贿赂,虽然是合理合法“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由于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也应该定罪。田凤山收受贿赂是为了解决绥化地区的事情,就是属于这种贪赃不枉法的情况。 法院作出这个判决的依据唯一可以解释的就是,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中“他人”的错误理解,认为“他人”就是指“个人”。虽然有关司法机关没有对“他人”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可以佐证的是,我国刑法的挪用公款罪,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个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而且,我国刑法还规定有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也不就是“为公”。还有,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交公不交公的,还要按贪污罪处罚。田凤山为公受贿凭啥不认定?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唐光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