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提案选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05:17 人民网-人民日报

  农工民主党中央

  我国目前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不健全。我们缺乏单个企业循环经济的相应法律规定,缺乏区域乃至全社会层面上的循环经济的相应法律规定,缺乏事关企业、区城乃至全社会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律规定。

  参考国外一些成熟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经验,根据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结构和层次,可以把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任务概括为六个方面:一是修订宪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改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促进废旧物质的良性循环和能量的梯级利用”,把循环经济确定为与保护环境并重的基本国策。二是修订《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对循环经济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中单列清洁生产和资源的回收、再用、再生利用规定。三是制定与《清洁生产促进法》相衔接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四是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单行环境法律,对资源的节约、回收、再用、再生利用作出特殊的规定;修订《政府采购法》、《税收征管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在其中纳入政府扶持和经济奖励的内容。五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制定一些专门的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并在条例的指导下,制定或完善有关的部门行政规章。六是各地方要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或完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行政规章等。

  《人民日报》(2006年01月13日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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