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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炒物业耍赖不走将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2:45 北京晨报

  本市住宅物业交接新规下月1日起执行

  晨报讯(记者 王娟)在物业管理项目交接过程中,原物业公司不能以业主欠费为由拒不撤出,也不得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前提前撤管。昨天,市建委印发了《关于住宅物业项目交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减少和避免物业管理项目交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该意见将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新规”要求,小区原物业管理企业撤管前,要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业主及房屋面积清册等资料,否则区县建委将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代收的各种费用以及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等,也应在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下,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今后,业主委员会、原物业公司和新的物业公司应当在新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查验、交接之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交接前的责任由原物业公司承担,之后的责任由新物业公司承担。

  此外,记者获悉,“新规”要求,发生小区物业企业交接时,原物业公司不得提前撤出小区。如果业主大会未能在合同期满前选出新的物业公司,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以组织相应的

物业管理企业临时代管。代管期间,物业服务标准按照原物业管理合同执行,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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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强行接管也将受处罚

  记者了解到,执行“新规”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终止后,原物业公司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如果原物业公司拒不撤出小区,新的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得强行接管。如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给业主正常生活造成重大影响,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出现重大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市、区(县)建委将依法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停止该企业资质并限期整顿。整顿期间,该企业不得参与本市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同时,市建委会将该企业不良行为予以通报和网上公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警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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