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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被漏判“服刑厂长”被加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10:04 桂龙新闻网

  武宣县糖厂原副厂长黄佰群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被送到柳州监狱服刑。本案本应就此告终,但武宣县检察院在查办其它案件时,发现黄佰群另有贪污公款51.7万元的犯罪事实(本报2005年11月17日曾作报道)。近日,武宣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黄佰群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与原犯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1997年,黄佰群利用其担任副厂长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0万元,2002年9月5日,被武宣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武宣县检察院在查办其它案件中发现黄佰群还涉嫌贪污公款,经检察院反贪部门立案侦查,而后移送公诉部门提起公诉。

  经查明,在1996年1月至1999年2月期间,黄佰群利用其担任武宣县糖厂财务科长、副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签名并盖上武宣县糖厂财务专用章、武宣县糖厂的公章,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宣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武宣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武宣营业部领取了上述公司支付给武宣县糖厂的手续费、安全奖、借款、退保费、满期给付款等款项,共计51.7万元,未入单位财务账。一审法院认为,黄佰群采取隐瞒的手段予以侵吞公款,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本案属于余罪漏判,应当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选稿:韦力萍作者:罗友才 白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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