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发布《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全文)(4)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16:24 中国新闻网 |
第三章 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 第一节 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调查公众意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并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完成。 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避免设计可能对公众产生明显诱导的问题。 问卷的发放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相一致。 问卷的发放数量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咨询专家意见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其他形式。 咨询专家意见包括向有关专家进行个人咨询或者向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集体咨询。 接受咨询的专家个人和单位应当对咨询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对书面回复意见,个人应当签署姓名,单位应当加盖公章。 集体咨询专家时,有不同意见的,接受咨询的单位应当在咨询回复中载明。 第二节 座谈会和论证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以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根据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环境因素和评价因子等相关情况,合理确定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主要议题。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召开7日前,将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结束后5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 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应当如实记载不同意见。 [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