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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土地入股"是解决征地矛盾重要方式(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9:15 国际在线

  征地前提是界定公共利益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近日表示,要解决征用农民土地引发的矛盾,最终要提出逐步推行征地制度改革。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但从

实践来看,为公共利益需要征地的目的难以体现,使实际征地范围从公共利益的需要扩大到包括非公共利益需要的一切用地项目。而且,征地已成为满足各类建设用地的主要途径,大量营利性项目通过种种手段获得政府批准,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拿到批文。

  因此,笔者以为,征地制度改革中,首先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把国家征地限定在国家公共利益之内。公共利益之外的用地,不能动用国家的征地权力。要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用地退出国家征地范围,使它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地征用年度计划的控制下,逐步通过公开的市场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时,要严格限制征地权的行使,改革政府既代表土地管理者,又代表用地者的现状。 河南信阳师院朱四倍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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