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五保供养变革 最困难群众纳入财政供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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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6:34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3月2日电3月1日,全国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视频会议在民政部召开。据中国民政部消息,会议宣布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今起施行,农村最困难的群众纳入了财政供养,标志着中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现了历史性变革。 五保供养是中国农村一项传统社会救助工作。从1956年6月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提出建立这一制度起,迄今已有50年发展历程。50年来 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逐步推开,中国农村取消了村提留和乡统筹,1994年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关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一些地方的五保供养政策、经费落实出现了一定困难,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建立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经过认真调研、论证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经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据了解,新修订的《条例》重点修改了有关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渠道的规定,明确今后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补助。这一规定将农村最困难的群众纳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实现了五保供养从农民集体内部的互助共济体制,向国家财政供养为主的现代社会保障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修改的主要内容还包括:改革农村五保供养的审批管理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财产权利等。 民政部长李学举指出,《条例》的修订实施是贯彻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行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决策;是依法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步骤;是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宣传贯彻新《条例》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件大事,针对五保供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高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行动起来,周密部署,努力开创五保供养工作的新局面。 首先,要完善一个配套。抓紧完善与新《条例》精神相一致的相关配套政策,争取在年内形成从中央到县(市),上下协调配套的五保供养法规体系。 其次,要解决两个难点。一是要多渠道、多形式地解决好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难,尽快实现全国五保供养对象居有其屋,屋可安居;二是充分发挥农村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三项制度的综合作用,逐步探索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就医看病难的有效办法。 第三,要组织好四个行动。一是要组织开展好五保供养对象排查,并登记造册,把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众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二是要组织好五保供养标准公布,指导和督促各地合理制订确保五保对象生活的五保供养标准,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强化监督,做到“按标施保”;三是要组织好执法检查,在各级民政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的基础上,民政部将联合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五保供养执法大检查;四是要组织好“农村百万孤老爱心认助活动”,引导、鼓励单位、企业、团体和个人认助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五保户。 相关专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