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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性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10:07 青年参考

  1999年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发表了《性权宣言》,列举了人在性方面的11项权利:性自由权、性完整权、肉体安全权、性私权(性是个人的私事)、性公平权(在性的问题上,不因性别、性取向、种族、阶级等而有所差别)、性快乐权、性表达权(表达性意向的权利)、生育选择权、性教育权、性保健权和性咨询权。

  性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性权利,同时,行使性权利要受道
德和法律的限制,比如,不得强迫他人和自己发生性关系,不得出于经济动机和别人发生性关系,不得在公共场所、违反公共道德实施性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性权利不是男性的专利,男性和女性享有平等的性权利,都有权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是否发生性关系、和谁发生性关系。

  对于女性的性权利,我国法律给予了充分尊重和保护。《刑法》规定的很多犯罪都和保障女性的性权利有关,比如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等。在某种意义上,女性的性权利可以表述为:女性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刑法》对女性的一些特殊群体进行了特殊保护,比如不满14岁的幼女和患有精神病的女性,因为她们在性方面没有辨别能力。通常,违背女性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才构成强奸罪,但如果你和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她是不是愿意,你都构成强奸罪。另外,对于卖淫嫖娼一般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严重的要劳动教养,但嫖宿幼女就会构成嫖宿幼女罪;和一般的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相比,对引诱幼女卖淫要加重处罚。

  结婚也和性权利有关,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对于结婚有很多规定,其一是年龄的问题。《婚姻法》规定,男性年满22岁,女性年满20岁方可结婚。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有人提出降低法定结婚年龄,因为婚前性行为越来越多。但《婚姻法》最终并没有降低法定结婚年龄,主要是考虑到,结婚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不仅需要生理上成熟,也需要心理上成熟。

  其二是侵犯性权利的民事赔偿问题。曾有报道说,南京一位女性的丈夫出了车祸,丧失了性功能,她据此要求肇事者赔偿。性权利是人身权的一种,侵犯人身权就构成了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当然应该按照侵权损害赔偿来处理。

  其三是同居的问题。在2001年《婚姻法》修改以前,在有关的司法解释里,同居被称为“非法同居”。修改后的《婚姻法》去掉了“非法”二字。未婚男女同居违法吗?法律明确禁止的同居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未婚同居,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也没有明确保护。

  其四是现在争论比较多的“婚内强奸”的问题。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有同居的义务,却规定了分居满2年可以离婚。有人据此认为,既然夫妻有同居的义务,那就不存在强奸的问题,不存在违背女性意志的问题,因为同意结婚就意味着同意发生性行为。然而,《婚姻法》同时规定,夫妻之间要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就表明,夫妻不因结婚而丧失人格独立性,女性的意志不因结婚而允许任意践踏,结婚证也决不是侵害女性的通行证。所以,不管是谁,只要违背了女性的意志,强行与她发生性行为,就是对女性性权利的侵犯。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专供本报,本文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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