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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担保9万欠款 “担保人”不负连带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6:5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通讯员辛晓如报道:近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下蓬法庭审结了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据司法鉴定的结论判决被冒名的担保人不负连带清偿责任,从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乙向李甲借款9万元,并出具了《贷条》。《贷条》上担保人一栏有“李丙”字样。后因李乙没有按期付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李甲向龙湖区法院起诉李乙和李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甲与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有《贷条》为凭,李乙拖欠李甲的9万元借款应当偿还。故依法判决被告李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付还原告李

甲的借款9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这笔借款的利息。对于另一被告李丙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贷条》担保人一栏中“李丙”的字样与李丙在诉讼材料中的签名笔迹有异,遂依据李丙的申请对此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贷条》上担保人一栏“李丙”的字样签名不是李丙本人书写。据此,法院认为李甲关于李丙应对李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决定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都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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