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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上杭一村委会拖欠“招待费”被法院判偿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7:54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3月20日电(记者沈汝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日前判处上杭县临城镇某村委会给付原告胡某拖欠的“招待费”6338.5元,案件诉讼费用由该村委会负担。

  2001年,原告胡某在上杭县临城镇南门大桥头开了一家“波波酒店”,被告某村委会经常在其酒店招待有关人员,截至2003年5月,共计欠原告招待费6338.5元。2003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写下欠款6338.5元的欠条一张,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

  2005年7月4日,村支书陈某又在欠条上写下“此条、此款未付清之前永远不会作废”的字样,并加盖村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公章。在两年半的时间里,胡某曾几十次通电话、当面催收,可被告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文未付。在万般无奈之下,胡某于2006年1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因招待有关人员在原告所开酒店用餐等消费,欠原告招待费并立下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起诉要求法院予以支持。而该村委会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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