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省会7家医院互认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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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2:19 燕赵都市报 |
本报讯(记者刘红)从4月1日起,驻省会的7家省直医院将试行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届时到这些试点医院看病的患者,将不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日前,省卫生厅出台《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以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据介绍,首轮入围的7家省级医院为:省人民医院、河北医大第一医院、第二医院、 第三医院、第四医院、省胸科医院、省儿童医院。互认项目包括临床检验和医学影像两个方面,其中临床检验项目为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及其他(如血糖、血清蛋白电泳、钙、镁测定及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的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细菌分型等);医学影像项目包括普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PET检查、ECT检查。 但属以下情况的检查结果试点医疗机构不予认可: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的;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急诊、急救患者。如遇此类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意见》要求,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医学影像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医学影像部门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按照要求,省卫生厅选择的部分省直医疗机构,4月1日起试行该制度;各市卫生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在辖区内选择部分二级以上医院试行。在省直和各市医疗机构试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互认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