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出错患者哭闹喊冤医院告其侵权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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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3:36 江南时报 |
本报讯(通讯员李自庆记者殷文静实习生丁敏)南京一年轻女子到一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门诊部就诊,反而使病情加重,门诊部承认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采取了弥补措施。但不久后患者又查出患有卵巢囊肿,认为是门诊部前期治疗过错造成。在交涉无果之下,患者及其丈夫连续3天在门诊部门前哭闹。去年12月,治疗方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患者夫妇告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21.4万元。昨天,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的行为虽不恰当,但不构成侵犯;原告要求两被 告赔偿损失因举证不能,也不予支持。为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97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医疗机构告患者侵权索赔,这在司法实践中实属少见。现年33岁的陈女士是南京人,2005年4月6日其因身体不适,到位于该市三牌楼的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门诊部就诊,查出患有宫颈糜烂。查出病症后,门诊部安排不具备医师资质的护士对陈女士进行了微波治疗,之后陈女士出现不适症状,原告的医生又给其使用了批准文号为国药试字H20030020的加替沙星片和没有批准文号的CXC药物。由于陈女士病情未能好转反而恶化,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过协调,陈女士到其他医院治疗,原告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2005年10月,陈女士的原发疾病基本治愈。同年10月27日陈女士又被查出患有卵巢囊肿,其认为该疾病系上述门诊部的不当治疗行为导致,门诊部对此否认,协商无法进行。 去年11月1日至3日,陈女士及丈夫金先生连续3天,在门诊部前哭闹,并声称门诊部“没有领导来解决问题”、“用兽药给我们治病”、“还我清白、还我健康”等等。后经协调,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后因门诊部拒绝鉴定,导致矛盾未能解决。 矛盾发生期间,陈女士夫妇还向当地电视媒体反映情况,电视台也做了报道。去年12月,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陈女士夫妇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名誉损害造成的经营损失21.4万元。案件审理中,两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同时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事实依据不足。两被告委托的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认为:原告让没有资质的护士为陈女士治疗,并让其服用没有批准文号的“CXC”药物,明显违背了医疗常规。同理,原告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就让被告陈女士服用试验药物,本身也违背了相关规定。这也就是说,两被告到原告门诊部讨说法,尽管方式不妥,但属事出有因。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对被告陈女士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告因此与原告发生矛盾,虽然用词不够恰当,但是并没有侮辱、诽谤原告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发生纠纷后,被告在原告处哭闹,造成众多群众围观的行为不当,给原告造成的营业损失应当赔偿。对于经济损失范围原告应当举证,同时原告的营业收入差异不能等同于经济损失,原告未能证明其营业损失以及该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1.40万元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21日第十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