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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意见成为未成年犯矫正参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8:37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3月20日讯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黄洁 今天,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普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案件的主审法官在庭审最后第一次对两名未成年罪犯的个性和成长过程中的各项因素进行了综合评价,且书面评价意见将在庭后随判决书一并送达被告人和有关单位。据悉,这是法官综合评价制度首次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被告人潘力(化名)、魏劲(化名)均系未成年人,2005年5月2日,两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张康、王贝(化名)发生争执,并对其进行殴打,潘力持刀将张康刺成重伤。两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在充分听取案件双方意见、社会调查员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庭对被告人的综合评价意见。法官表示,根据庭前调查和办案过程中的了解,两名被告人都是聪明且对生活具有信心的少年,尽管性格内向但仍爱好交友,只因过分讲求哥们儿意气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的道路,经过认真矫正仍能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法院最终判决潘力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魏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书面的法官综合评价意见将随判决书一并送达未成年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并听取他们对评价内容的意见。待判决生效后,综合评价意见书还将附送判决执行机构,包括社区矫正机构和未成年罪犯所在的学校。

  据门头沟区法院院长吕玉宝介绍,法官综合评价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延伸审判职能,对未成年罪犯的个体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深入社区、学校,与未成年罪犯的家长、老师等进行谈话,从而分析出未成年罪犯的个性以及成长过程中存在的积极与消极因素。重点在于挖掘其自身存在的优点,并进行综合评价,于庭审结束后形成书面意见,为未成年罪犯的矫正、帮教工作提供参考依据。除此之外,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官利用其丰富的法学和心理学知识及审判经验对未成年罪犯作出准确评价,也可以帮助学校甚至家长对该未成年罪犯的认识,帮助未成年罪犯自己客观评价自己,鼓起重新作人的信心和勇气。

  据悉,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在去年5月份将社会调查员制度纳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而法官综合评价制度则是在该制度基础上的又一次创新。今后,这项制度将适用于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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