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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假证骗财如何定罪处罚关键看是否属于牵连犯及被害人行为是否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9:43 检察日报

  案情:2002年4月,鄢某在闽北某市见到楼房墙上写有“办证”的字样和联系电话,即根据该电话与制售假证者“老李”联系,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伪造的驾驶证。鄢某使用该证一年多未被查扣,遂起买卖伪造的驾驶证骗取钱财的犯意。2003年11月至2004年8月,鄢某谎称:不需要培训就可以从江西省南昌市购买驾驶证,一本驾驶证只需1000多元,且保证是真的驾驶证。诱得被害人陈某、熊某、李某等20余人信以为真,将本人和其朋友的材料交给鄢某办理驾驶证。鄢某收取被害人钱款共计2.4万余元,并以300元的价格从“老李”处

购得伪造的驾驶证冒充真实有效证件交给被害人,后又通过“老李”伪造了部分驾驶证的年检手续,用以蒙骗被害人,继续行骗。后案发。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处理意见分歧,主要集中在定性和赃款的处理两个方面。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害人明知是虚假的驾驶证而购买,应当认定鄢某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鄢某构成诈骗罪,其所得赃款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鄢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赃款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理由是:

  首先,根据刑法有关牵连犯的理论,鄢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表现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非法对国家机关证件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买卖的证件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变造的,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因此,本案定性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害人是否明知是虚假证件。从证据材料和整个案情上看,被害人对鄢某办理的驾驶证不知道是虚假的,更不知道鄢某是从街边墙角上的电话联系办证的,他们完全被鄢某蒙骗。当然,未经培训、考试,违规办理的驾驶证即使真是从有关发证部门办理出来,仍然是假证。但是从形式要件上讲,这样的驾驶证足以以假乱真,客观上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本案中的鄢某为了骗取钱财,购买了伪造的证件(驾驶证),谎称是真实有效的证件,销售给被害人,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而购买。其行为既符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鄢某为了一个非法牟利的目的,实施了两种行为,属于牵连犯,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规定,对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进行处罚。以本案的犯罪情节和数额看,认定鄢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诈骗罪在自由刑的量刑幅度上是相同的,法定刑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诈骗罪还有附加罚金刑。相比较而言,诈骗罪的量刑更重。因此,应当认定鄢某构成诈骗罪。

  其次,鄢某退出的违法所得都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果认定鄢某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所得赃款无疑要没收上缴国库,对此没有争议,而认定诈骗罪,赃款是否要没收上缴国库呢?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诈骗犯罪的性质,所获赃款的性质来决定赃款是否发还给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本身就是出于违法、违规的目的,贪图小利,以至于上当受骗,这部分赃款被追缴后,不能发还给被害人。从民事法律的角度讲,当事人进行违法活动,其损失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比如,赌博所欠的赌债,不可能通过诉讼得到清偿。因为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正如本案的多个被害人明知道驾驶证的办理是要通过培训,考试合格之后才能取得驾驶证。但还是让鄢某违规替自己办理驾驶证。因此,在本案中,笔者认为,虽然被害人受骗损失了钱财,法律也不应对被害人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追偿、予以救济。鄢某所退出的违法所得不能发还给被害人,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作者单位:福建省邵武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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