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权限放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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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9:47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以规范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和保护股东利益为目的,相对于2000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更侧重于规定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 缩短股东大会通知时间 据了解,股东大会规则修改的具体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缩短了股东大会通知时间。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由原来的“三十日”变为年度股东大会“二十日”,临时股东大会“十五日”。 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的次序。按照召集和主持主体的不同,分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股东三个主体分别予以规定。对监事会和百分之十以上股东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缩短了董事会审议时间,要求董事会在收到有关提议后十日内(原为十五日)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并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明确了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将临时提案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召集人。 应充分、完整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规定“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可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 明确股东大会的召开形式。确定“现场开会为基础,非现场为补充”的召开原则。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为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确定了股东参会和表决资格。规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保证股东对相关事项的质询权。股东大会规则明确规定了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规则》还就保证股东质询权,计票、监票和累计投票,增加股东大会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相关规定。(古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