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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状告银行要求付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9:56 南方日报

  开具方账户存款不足,3万元支票一年多难兑现

  一企业状告银行要求付款

  本报讯(记者/郭文君通讯员/王创辉)××星电梯公司拿着客户付给的3万元货款支票到银行,委托将钱汇入自己的账户。但一年多时间过去了,该公司始终没有接到这笔汇款,

原来,银行查到支票开具方账户上余额不足无法汇款,但没有告知××星公司。××星公司怒而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3万元款项。昨天,东莞市中院审结了此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

  银行回单是受理证明还是转账证明?

  2004年8月17日,××星电梯公司持客户×颖公司开具的支票,来到东莞市企石镇一家信用合作社,委托该社将支票项下款3万元以电汇的方式汇入××星公司在建设银行虎门支行的账户。信用合作社接受了委托,并开具了加盖有“转讫”章的电汇凭证(回单)给××星公司。但××星公司至今未收到这笔3万元的汇款,并认为银行出具了回单,就证明了其已经将款项汇给公司,于是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将3万元付给公司,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对于××星公司的起诉,信用合作社辩称,他们受理了其汇款委托并开具了回单,但回单并不是该笔汇款已经转入了收款人账户的证明,只是表明他们已经受理了汇款委托,因汇款人×颖公司账户的余额不足,导致他们无法汇款。信用合作社当天已经通知×颖公司速来补足差额才能办理转账,但公司的负责人却要求取消转账的委托,并在8月17日向信用合作社出具了《确认书》,确认电汇凭证和支票作废。信用合作社认为自己无需向××星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法院

  开具方账户注销请求付款不可能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相关规定,信用合作社出具了汇款回单,只视为接受了汇款委托,并不是已办理了汇款手续,至于信用合作社接受了汇款委托,但未办理成功,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可证明是因为汇款人×颖公司的存款不足,因此信用合作社并无过错。一审法院驳回了××星公司的起诉。

  一审判决后,××星公司不服,向东莞市中院提出上诉。昨天上午,东莞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支票付款,支票的付款应以付款人账户余额充足为前提,但法院在调查后发现,×颖公司的账户2004年8月17日确实不足3万元,并已于2005年注销,因此××星公司向银行请求付款不可能。因此驳回××星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提醒

  兑现支票时要求银行出具手续

  该案的主审法官邓潮辉告诉笔者,依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银行在得知×颖公司余额不足的情况下,有告知义务,如果××星公司认为银行没有履行义务,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也要有相应的证据,并证明自己有多少损失,目前××星公司的证据难以证明这点。

  邓法官也提醒广大企业主,要慎重对待和处理与现金有关的相关凭证,出票人开具支票时必须确保自己账户余额充足,开具空头支票有可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而持票人在兑现支票时也要注意,要求银行出具相应的手续,包括拒绝兑付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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