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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饭碗”需要《劳动法》保护 期待专门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9:56 公益时报

 

    “知识青年到NGO去!”这是一个令人热血沸腾的口号,有多少血脉喷张的有志青年割舍了高薪厚职的诱惑,奔赴NGO领域从事光荣的事业,他们明白,只有这个领域,才能实现担当天下重任的宏远理想。
    然而为实现理想的决定不能说不理智,现实中的难题常常会冲决宏想伟志。中华慈善总会会长范

宝俊在两会上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曾深有感慨地表示,“尽管我经常教育年轻的工作人员们,搞慈善事业是一项崇高的事业,是需要奉献精神的,如果想当官,那就去考公务员;如果想发财就去开公司,慈善事业是无名无利的,但它很有意义。过去我们总会有些大学生热情参与,一开始来的时候他们觉得慈善事业很有意义,很投入,但干一段时间由于待遇太低,干了几年月薪也只有2000元左右,加上没有任何社会保障,最后就只好离开了。”
    作为中国公益领域的领军人物,范宝俊希望看到慈善公益机构蓬勃发展,而首要的,就是人才的大量涌入。但是被许多志愿者和从事这一领域工作的人员戏称为“草饭碗”的职业,如何从现实的一面欢迎知识青年呢?
    “我非常希望有更多的年轻人投身到民间组织工作中来,但要吸纳有素质有专业知识的年轻人来工作,光靠这种精神感召是不够的,现在公务员,企业工人都有了保障,社会也开始关注到农民工的福利保障问题,但社团这一块却还有很多的空白。”范宝俊的忧虑正是这种现实。

分类对待社保空白

    中国人事科学院副研究员李建钟博士认为:“我觉得制度上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主要是这一领域机构的存在性质是多样化的。按照一般的理解,它分为官办机构,民办合法登记机构和民办工商注册机构。实际上它并不存在一个法律以外的问题,按照一般企业来管理就可以了。从现有的规定来讲,他们完全可以分别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社会保障范围。应该说,它本身不具有什么特殊性。
    “作为具有官方背景的机构,它遵循的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这个领域不存在社保不健全的问题。如果这些社团需要引进新鲜血液,一个途径就是按事业单位争取公务员编制,另一个途径就是参照企业招聘模式完善用工制度,由机构来承担员工的社保责任。”
    李建钟特别强调了一个现象是,目前具有官方背景的机构需要招人,意识上却以旧有体制来期待人事安排,获得事业单位体制内的社保资源,不愿意把用人制度剥离出去。其实完全可以自主招聘,现在人事档案可以委托人事中心代理。只要进入人才中心,就必须缴纳保险,如果公益机构不缴的话,人才中心完全可以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所以主要的问题不在官办机构里,而是一些纯民间的、草根的组织,这些机构的用工制度混乱才是需要重视的问题。
    “目前允许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由个人或者企业成立,他们完全应该按照企业管理模式推行用工制度,不存在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的意识差别,所有的社保制度都适用于这些机构。”

《劳动法》照样适用

    因为是第三部门,是非营利非企业非事业单位,因此这一领域没有规范没有制度。许多NGO是按照这种思路来对待用工制度的。
    造成的现象是,有些具有官方背景的机构,没有按照理事会的架构来规范内部管理,招用新人完全期待主管部门安排;一些机构大量使用志愿者,同时也把专职工作人员当作志愿者来对待,没有按照工作人员落实相关工资和社保待遇;还有一些机构完全是私人作坊式的管理,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完全没有尊重从业人员的工作热情,相关待遇更是妄谈。
    李建钟说,现在一个突出问题是实质上是事业单位的NGO的人事纠纷问题,我们的事业单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却没有适用于劳动法。现在国家人事部,人事系统逐步建立了人事仲裁委员会,类似的纠纷就可以到人事争议这边来了。
    “现在的管理是按照身份来管理。我从社会上招一个人,如果他原来是大学生或者是有干部身份,就纳入到人事仲裁系统。如果是工人身份,是高中生,那就存在一个归口问题。尽管相关劳动法的司法解释说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适用于劳动法调整,但操作起来还是比较模糊。因此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存在一个改革的问题。”
    李建钟建议,“传统的计划经济上,这些靠单位性质来管理的办法和社会的发展有些不相适应。不适应的部分,就是公共部分,也就是国有单位,包括国家办的所有行业,都应该按照公职人员来管理,那么凡是非国有单位,不管是盈利的还是不盈利的,是中介什么,都应该按照劳动法。所以存在一个劳动法要扩大它的适用范围,人事制度的调节应该扩展到所有的非公有制单位。”

期待专门法出台

    “劳动法的范围受体制影响,受部门分工的影响,只对企业,而不是对所有的非公有单位。”李建钟对此深有体悟,NGO作为新生部门,劳动执法部门并没有及时跟进,许多执法监察部门没有意识到这一领域应该按《劳动法》运行,或者这一领域的问题还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
    因此在目前的情形下,改变NGO的有法可依意识是很重要的,劳动行政部门也应该对这一领域有足够的认识,进而通过执法监察来矫正这一领域的不规范用工情况,从法治环境提升引进人才的吸引力。
    李建钟的看法是,应该继续改革传统的计划体制下形成的部门分工。现在的这种传统转变得还不到位。转变就是所有的非公共部门,非国有单位,那么它都应该适用劳动法。所有的公共部门,应该建立统一的公职人员人事管理制度。
    这样分类就不成问题了,比方说企业办的基金会,或者是民间自发成立的各种协会,它就适用劳动法。而对于国家办的,就适用公共部门的规范。将来市场经济条件成熟了,国家办的公益事业,行业协会逐步推出舞台,将来可能会出台一个专门的非营利机构人事制度,他们有特殊的也可以。
但现在来讲,先把公私分明了,这是第一步。将来社会三大部门,政府,企业和NGO细分明确,有一个非营利机构的特殊的人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可以的。但现在来说条件还不成熟,因为我们第一步的分化还不到位。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公共部门,非公共部门的,一直在交叉,还没有完全划清,所以需要一个逐步发展过程。


作者: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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