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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扣留60万元执行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0:0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法院扣留60万元执行款
42岁的刘会军非常郁闷,今年1月,他被拖欠了近3年的70万元工程款终于通过临颍县人民法院执行回来,但该法院只向他支付了10万元,剩余的60万元执行款却不愿意给他了。

  “几年来,我打官司历经千辛万苦,现在好不容易等到了欠款被依法执行,不料却得不到全额资金,至今无法向工人发放工资……”昨天上午,谈起自己的遭遇,暂居郑州的内黄县个体户刘会军不禁哽咽难言。

  苦恼法院扣留60万元执行款

  刘会军的苦恼缘于承建的一个工程项目。

  2003年3月,刘会军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总部设在石家庄)下属的中原天然气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天然气管道施工协议,由刘会军承担许昌至漯河段的施工任务。刘会军向协议方交纳了10万元质量保证金后,完成了近11公里的工程量,经验收所有工程质量合格。然而,工程交付后,对方却不愿向刘会军支付工程款。刘会军遂将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中原天然气工程项目经理部告上法庭。

  2004年5月30日,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临民初字第2003号民事裁定,判决两被告支付刘会军工程款,并返还质量保证金。同年11月1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临颍县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

  “我从2004年7月开始申请对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进行财产诉讼保全,当年11月立案执行。”刘会军说,在这场官司中,因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及中原天然气工程项目经理部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又查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在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在驻马店)尚有96万余元未支取,临颍县人民法院遂于2005年9月21日向蓝天集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明确要求蓝天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向刘会军履行70万元债务,并不得向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清偿。

  采访中,刘会军向记者出示了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8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如上图),该书要求“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替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承担70万元的偿还责任;扣划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70万元的财产(或现金)给付申请人刘会军”。

  2006年1月下旬,蓝天集团有限公司将70万元打到了临颍县人民法院的账户上。

  “现在,所有的判决和裁定都已经生效了,并且法院也确实执行回来了70万元欠款,但两个多月过去了,我只得到了其中的10万元,临颍县人民法院迟迟不支付余下的60万元,我多次索要却毫无结果,这是为啥呀?”刘会军迷惑不解。

  法院案件的卷宗被调走

  “实事求是地说,临颍县人民法院在前期催讨欠款时,态度还是很积极的。”刘会军说,为了能顺利执行回自己的欠款,办案人员和他多次往返石家庄、驻马店等地,吃了许多苦,让他非常感动。

  既然欠款已被执行回来,为何没有给原告呢?针对此事,昨日下午5时,记者拨打了临颍县人民法院院长王振华的手机,其司机接听电话时说“王院长开会去了”。15分钟后,该院一名自称姓刘的副院长给记者打来电话称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将这个案件的卷宗调走了,具体这笔钱怎么支付,需等中院通知。至于中院哪个部门调走了卷宗,刘副院长称“不清楚”。

  律师法院不该扣留执行款

  采访中,刘会军向记者透露了这样一个细节:他听说临颍县人民法院有关领导要将扣留的60万元执行款支付给山东一家工程公司。“如果真是这样,我不明白始终以我的名义执行来的工程欠款,为啥要给别人?”刘会军不解。

  “从法律层面看,刘会军的工程欠款申请执行程序没有问题。”在详细了解了此案的来龙去脉后,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焦建堂说。

  焦律师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随时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擅自扣留执行款的行为于法无据,“执行款并不是法院的钱,法院无权扣留,更不应该将执行款支付给另一个与本案无关的单位或个人。临颍县人民法院扣留执行款的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刘会军完全有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得到被法院扣留的执行款。”

  □记者孟冉实习生李才立文记者杜小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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