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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制人身自由2268天 王俊超将获得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0:0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经过3个多月的协商,昨天上午,王俊超与禹州市人民法院正式签订了国家赔偿协议书。2006年4月4日前,该法院将先期向王俊超支付14万多元赔偿金,并以适当方式向王俊超致歉。

  1999年11月,禹州市人民法院以奸淫幼女罪,判处王俊超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随后,王俊超被送往郑州监狱服刑。2005年8月30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当天作出判决,宣告王俊超无罪,王被当庭释放。2005年10月,承办“王俊超案”的禹州市两名民警被批准逮捕,同年12月,王俊超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本报于2005年8月29日A07版、8月31日A11版、10月29日A09版、12月14日A08版分别对此事进行了独家报道)。

  王俊超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国家赔偿。昨天上午,王俊超与赔偿义务机关——禹州市人民法院正式签订了国家赔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赔偿义务机关一次性支付给王俊超被限制人身自由2268天的赔偿金,赔偿金按照2005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因2005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先按2004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63.83元计算,应支付王俊超赔偿金144766.44元,待2005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公布后,其差额部分再支付给王俊超);赔偿义务机关应在2006年4月4日前将赔偿款支付给王俊超,并派人以适当方式向王俊超致歉;王俊超的其他请求,因无法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王俊超已自愿放弃。

  “心里一块石头终于落地了。”昨天中午,王俊超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尽管获得国家赔偿,但他并不感到特别高兴,“虽然我被无罪释放了,但最近几个月来过得并不轻松,因为我的事,亲戚朋友都跟俺家断了来往,到现在除了两个舅舅,其他亲戚还不愿意跟俺家恢复关系,太叫人伤心了。”王俊超说,现在他父母的身体都不错,唯一牵挂的就是自己的婚姻大事还没有解决,“我今年27岁了,也有人给我提亲,但我现在还没有认真考虑个人问题,拿到赔偿金再说吧……”

  记者注意到,协议书中有“如在2006年4月4日前,赔偿义务机关不能支付所确定的144766.44元的款项,该协议作废”的条款,对此,王俊超解释说:“如果到期拿不到赔偿金,我将状告禹州市人民法院不作为,法院也清楚我这个想法。”昨天下午,记者欲向禹州市人民法院了解此事,但负责签订此协议书的该院行政庭有关工作人员的手机始终无人接听。

  □记者孟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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