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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环保机构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乡镇无机构人员经费 有头无脚制约基层环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0:04 中国环境报

  胡海山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在《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提出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同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又提出要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今年3月,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云集京城,再次把环境保护问题提到了国家战略高度。这些都表明环保理念深入人心,并受到高

层决策者的关注。

  然而,抛开环境保护在宏观层面上正在产生的积极影响不谈,笔者在这里所要论述的是另一个话题,就是基层环保要有一个“根”。这个“根”是针对目前环保管理体制“上有头、下无脚”而言的。可以这样说,有些地方的环保体制还不健全,好比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仅以笔者所在的黄冈市为例,这个市下辖11个县市区,辖区国土总面积1.7446万平方公里。全市有乡镇办事处124个,行政村4.303万个,总人口730万。作为一个农业资源大市、工业小市,黄冈的经济基础薄弱,经济总量较小,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滞后。发展不够,是黄冈市面临的最大、最根本的问题。这一现实决定了黄冈既要发展经济,又要保护环境。以“三农”环境问题为例,既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又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障农民饮用水源安全,环保工作可谓任重而道远。仅靠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独当一面,确实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况且,除了仅有一家市级环保行政机构外,其他11个县市区都属于事业局,岂能充当行政执法主体?至于乡镇、村这一级,环保既无相应机构,也无人员编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连乡镇、村级环保管理人员都没有,更谈不上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了。

  笔者在环保战线上工作了26年。26年来,经历了几轮机构改革。环保机构要么被砍掉,要么被削弱。直至今天,一些地方的环保机构仍然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工作起来总觉得名不正、言不顺,环境监管因此缺乏协调性和整体性。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不少地方财政困难,环保人员往往出现供血不足,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有鉴于此,笔者呼吁,在县市区这一级必须设立独立的、由政府直管的环保行政机构,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实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管职能;在乡镇村级必须建立相应的环保监督管理机制或县域环保派出机构,配备乡镇、村专职或兼职环境管理人员,并落实职能职责、编制和经费,真正把环境管理这个“根”扎在乡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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