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不要让“足球流氓”的帽子满天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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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0:08 云网 |
《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尚未“满月”,继重庆诞生首张“球迷罚单”后,上海的球迷张某当时只是情不自禁放了一下火焰信号弹,想表达一下申花队进球后的喜悦之情,却突然成了“足球流氓”。 然而笔者翻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却看不到“足球流氓”的踪迹。 根据有关部门的解读,所谓的“足球流氓”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五种涉及足球比赛的“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强行进入场内的;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如果说扰乱体育活动秩序是“足球流氓”,那么扰乱文化活动秩序的就是“文化流氓”,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就成了“等流氓”。如此,中国的“流氓”何其多,仅“足球流氓”就会让“盛产”“足球流氓”的英国都自愧不如。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分解为的若干罪名可以看出,我们所说的“足球流氓”一般是指在足球比赛场所无理挑起事端,滋生是非,进行破坏骚扰的寻衅滋事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很大的主观恶意,和一般球迷情不自禁地违反球场秩序的行为可以说完全不能等同。 因此必须把一般球迷并无恶意的过分举动和“足球流氓”的违法犯罪行为区别开来。对“足球流氓”主要是依据刑法处置,而对一般球迷的过激行为才宜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我们不能指望《治安管理处罚法》管住“足球流氓”。 (唐光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