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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四川省教育厅的这个规定是“纸上谈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0:28 四川新闻网

  3月17日,四川省教育厅副厅长汪风雄向媒体通报了已于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在同校任教九年以上的农村公办中小学教师将交流轮换,城区中小学教师必须在农村任教一年后才可晋升,已在学校工作但没有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一律撤销,对长期在编不在岗的教师,要按规定办理辞职和辞退手续,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学校隐瞒不报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3月18日“四川新闻网”)

  省教育厅出此意见,目的很明确,用汪副厅长的话说就是,意见下发后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优化农村教育资源。真的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吗?如果配套措施给不上,没有具体的规程,这些条款实际上不具备可操作性,最后只能落个流于纸上谈兵的形式,胎死腹中的结果。

  “在同校任教九年以上的农村公办中小学教师将交流轮换”。无论是在什么样的学校轮换,都是问题。

  其一,如果教师夫妻双方都是教师,一方达到9年的期限,而另一方没有达到9年,是夫妻双方一起轮换还是走一个留一个?如果走好学校,可能双方都愿意;如果双方不愿意,按政策达到9年的期限的那一位必须轮换,这就意味着夫妻双方必须分开。我们有很多夫妻档教师都是经过多方协调,费了很多力气才调到一起的。如果再次被硬性拆散,搞得妻离子散,又何谈“以人为本”呢?!

  其二,现在农村学校,教师的住房问题没有很好解决。很多学校都是由教师集资修建了住宿房,这种集资房,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产权。如果按政策轮换,教师到新学校的住房如何解决,在原学校的住房又如何解决?卖?农村的房子本身不好卖,加上教师的集资房还没有产权就更不好卖?教师不可能被轮换到其他学校后还每天回来住,要知道农村学校与学校之间的距离不是很近的,交通也不方便,来回车费又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如果教师不能“安居”又怎能“乐业”?!

  “已在学校工作但没有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一律撤销”。撤消代课教师,喊了好多年,也搞了好几次,结果呢,直到现在,农村学校还是代课教师撑起了很大一片天。为什么撤而不销?原因就是政府没钱或者说不愿意出钱。

  一个公办教师最低工资600元左右,而一个代课教师最多300元左右。同样干教育工作,政府可以少出至少一半的开支。这个帐连傻子都会算。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师范大学生找不到工作,而农村学校代课教师又特别多的原因。不是没有人才到农村学校,而是政府不愿意录用。

  这个规定在代课教师前面还加了一个“没有教师资格”的限制语,现在的年轻代课教师基本上都有教师资格,眼下之意他们可以代课,代课教师在四川成为历史实际是就成了一句空话。

  再者,没有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基本上都是老教师,这些老教师为农村学校教育贡献了很多年,不是一句“一律撤消”就能解决的。他们以怎样的方式退出,退出后应得到怎样的补偿与安抚都是需要回答的问题。前些年有的地方硬性撤消代课教师引发的社会问题,就是警示。

  “城区中小学教师必须要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以往某些县的操作结果看,至少会有两种现象值得注意,一种是挂名捞资本。城区的教师不愿意到农村学校,为了要晋升,就采取到农村学校挂一个名,根本就不到农村学校上班。再一种就是,到农村学校上班,但纯粹就是为了镀金,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人在曹营心在汉,混满一年大功告成就走人了。

  农村学校得到优质教育了吗?没有。所以搞这一条,不能光有“一年”这个时间形式,更要强调“一年”后的结果。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才算到农村学校任教一年,应该有一个可以操作的考核考评标准。

  最好的办法,还是增加对农村学校的投入,改善农村教师工作环境,提高农村学校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如果在农村学校工作成为人人羡慕的职业了,何愁没有人到农村学校来?!强迫只能一时,自愿才能久长。

  “对长期在编不在岗的教师,要按规定办理辞职和辞退手续”。这也是个老大难的问题。这条不能彻底执行的主要原因在学校和学校领导。他们会想方设法的瞒报。瞒一个教师,就意味着学校有数千元的纯收入(在编不在岗的教师一般不领自己的工资,或者只领一部分)。学校有收入领导有回扣,不在岗的教师以后照样享受政府的退休保险,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每次清查,造表都是由学校办理,上面只看一下表册,瞒是件容易的事。

  “各地要特别注意杜绝教师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此类案件学校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推卸责任和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对教师师德实行一票否决,杜绝教师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毫无疑问都是对的。问题是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当事人是教师和学生。侵犯人身权案件应该由被侵权人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如果被侵权人不于追究,案件就不存在。“学校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中的“必须”,有什么法理依据?值得探讨。

  对教育厅加强学校管理,我们是举双手赞同的。比如最近的所谓“打响素质教育第一枪”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使我们感到省教育厅在自己的职能上很有作为。但是我们也希望这些作为能切合实际收到预期效果,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发展。否则教师震动了,必然引发教育地震。地震是有破坏力的。(作者:唐朝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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