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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职业者”遭遇法律屏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0:31 每日新报

  阿英的遭遇并非个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卖淫女作为公民,自然应享有这些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卖淫者、小偷、贩毒者等人群的行为不被道德与法律所认可,他们常常被公众视为“异类”;而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难以依靠正常的法律途径得到有效的保护。

  一些法律界和社会学界人士认为,“污点职业者”只是“阶段性违法”,他们同样

需要阳光照耀;公众不应漠视这一群体的存在。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享有与其他公民一样的权利。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金声说,“阶段性违法”是“污点职业”与正常职业的最大区别。以卖淫女为例,她们只有在从事非法色情服务时,才是“卖淫女”,应依法予以处罚。而在其它时段,她们和普通妇女一样,是“女儿”、“妻子”和“母亲”,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同样,“小偷”、“贩毒者”只有在从事盗窃、贩毒行为时或涉案后才属违法。

  新疆巨信法律事务所律师苏洪富说,一些执法人员长期形成的对“污点职业者”道德评判在先的思维定势,影响了他们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判断。“污点职业者”之所以维权困难,核心在于执法部门对这一群体存有歧视,往往不愿介入或处理不力。

  ———警方存在“选择性执法”现象。兰州大学法学院俞树毅教授认为,法学上有“选择性执法”之说,指执法者对其执法区域内大多数的某一类违法行为会选择性执法,有些视而不见,有些依法处罚,其中包含了许多主观因素。

  阿英的代理律师苏洪富说:“公安部门在处理‘卖淫女坠楼’事件中存在不作为现象。”他说,当事人阿英身受重创维权无果,而洗浴中心的包容、组织卖淫等行为却无人过问。

  ———“污点职业者”不敢维权。一个法律事务所曾做过调查:仅有 5%的“污点职业者”在遇到侵权事件时敢于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绝大多数人因担心暴露身份且自卑心强,选择了沉默或采用非法手段维权。这既纵容了犯罪分子,也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责任编辑: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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