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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信宏告刘信宏 台一法庭当事双方同名整晕办案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0:3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21日电 高雄县林园乡民刘信宏失窃四架“娃娃机”,在屏东市同姓同名者开的店找到,控告对方购买赃物罪。检察官开传票时还以为移送书打错,一再确认才确定告诉人、被告同姓名。20日将被告不起诉处分,书记长及用印书记官也以为检察官摆乌龙,打了三通电话确认。

  据台湾媒体报道,原告刘信宏(35岁)住高雄县林园乡,被告刘信宏(30岁)则住高雄

县大寮乡,但在屏东市的瑞光路瑞光夜市经营“熊熊七号铺”,去年4月27日林园乡的刘信宏被偷了四架“娃娃机”,他透过管道调查销赃去处,在屏东市“熊熊七号铺”店内找到,“娃娃机”上还贴着原告防窃用的大象图案标志。

  检方传讯被告刘信宏到庭,他说,去年4月29日晚上,有一名陈姓男子到店内玩,声称有四架“娃娃机”要卖,问他要不要买。隔天对方载“娃娃机”来,他以每架1.5万元新台币买下来。

  检察官表示,他开庭两人知道同姓名时,“原以为会有圆满结局,看到两人针锋相对,感到很意外”,虽然如此,仍全力调查证据。但调查后认为,“娃娃机”仅需双方同意即可交易,被告无从交代赃物来源,难认有犯罪故意,因此处分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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