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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购房补充协议陷阱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0:37 大洋网-广州日报

  “验收合格”变成“取得《质量监督意见书》”、“交楼之日起”变成了“交齐办证资料起”……本来买房时签订补充协议是买卖双方对格式条款中某些具有争议的条款的补充解释,但一些不良开发商偏偏利用“补充协议”钻空子,设置了大量的免责条款,结果很多消费者成了“大头虾”受骗上当。业内人士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和购房有关的补充协议时不能掉以轻心。

  文/记者李妍、陈穗华

  陷阱一

  验收单位都是开发商?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的发展商合同都另行约定交房条件,而约定的条件则五花八门,如有的开发商使用的是“该商品房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验收合格”就可交楼。有的开发商在此注明的是:“取得《质量监督意见书》”,还有的发展商则注明只要完成:“消防、规划、人防、竣工备案的单项验收工作”就可以收楼了。

  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告诉记者,像“该商品房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验收合格”这种,其实几个单位都是开发商聘请的,这就像是运动员和裁判都是同一人,开发商一人说了算!而所谓的《质量监督意见书》,有的甚至是质监站已经提出的几条整改意见,而开发商还以此要求消费者收楼,消费者在签署的时候就要比较留意了。

  陷阱二

  装修材料可以替代?

  目前市场上开发商提供的大多数是带装修的房子,但事前一些发展商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也与消费者签订了相关的补充协议,结果消费者最后吃了个哑巴亏。

  张先生去年看中一套精装房,并付了10多万元的首期,但是今年收楼的时候却发现,自家的装修和原来与房地产商签订的装修标准不同,于是张先生欲与开发商讨说法,但是开发商却胸有成竹地说,因为供应商没有货,所以用了其他等同的材料进行装修,在补充协议中,张先生也签署了相关的文件。回家后,张先生发现附件中确实有一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装修标准所涉及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及相关设备,如在货品采购或者供应上有变化,导致出卖人未能使用该相关材料、设备时,出卖人可以用其他价值相当的材料、设备替代。”张先生后悔莫及。

  陷阱三

  收楼时间标准有两个?

  李先生2003年在广州海珠区的一家大型广场买了一间价值100多万元的商铺,但是房地产开发商至今没有为其办理房地产证,本来李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办理房地产证的时间是540天,起算时间是交楼之日起,李先生是2003年5月收的楼,540天的约定时间早就已经过了,李先生决定找律师起诉开发商,但律师进行资料收集时,发现李先生还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开发商与其约定的交楼时间以交齐办证资料为起计点,而办理房地产证时应当由业主提交的资料往往是在开发商通知业主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才提交的。李先生是在2005年交齐办证资料的,这样也就将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延长了2年多,李先生的律师说,这样一来官司就不用打了,因为消费者必输无疑。

  陷阱四

  消费者改合同是天方夜谭?

  陈小姐买房时专门带律师去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经过仔细研读,发现其中大概有10个地方是对购楼者不利的,建议陈小姐对其中的部分与开发商进行补充约定。当陈小姐向开发商提出这个要求时,销售人员告诉陈小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公司统一的,不能改动!看着好不容易看中的房子,陈小姐只好妥协了。其实,补充协议是开发商单方面拟好的,消费者要更改其中内容很难获得开发商认可。

  律师说法

  “补充协议”有优先权

  究竟《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补充协议》谁服从谁?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顾浩巍律师告诉记者,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是约束房屋买卖双方交易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补充协议与标准契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格式合同的条款与补充协议条款相抵触时,在民事行为的处理原则方面,补充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有优先权。目前有不少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只重视购房合同,而对补充协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结果吃亏上当。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的梁学兵律师建议,购房者在补充条款中可增加出现质量问题后的处理程序、购房者的权利、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争议处理依据等内容。

  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告诫购房者:千万不要与开发商签订任何放弃延迟办证赔偿协议,不要让缴费签署文件的日期与实际签署日期不符,如果与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可委托律师代理,以免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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