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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损失补偿的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1:22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掌握几个限度: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此外,补偿原则还有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委付原则等派生原则

  委付成立的条件是:1.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因为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双重内容,所以必须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才适用。2.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被保险人要求委付必须是针对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全部,如果同一保险单上载有若干种保险标的,其中之一产生委付原因时,则该种保险标的适用委付。3.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才有效。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4.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5.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且不得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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