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赡养老人莫要忽视精神赡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4:15 大众网-农村大众

  日常生活中,许多子女对待自己老人都是仅仅满足于提供物质上的需求,认为老人有吃、有穿,就没有啥可愁的了,其实,赡养老人也要关注精神赡养。

  笔者通过对所在法院受理的二十起赡养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有12件主要是因为子女对老人态度上不敬,一定程度上伤害了老人的心理形成纠纷。比如,有一位老人在电信局退休后,因儿子的婚事父子发生纠纷,四年中儿子从未登门看望老人一次,老人心灰

意冷,要状告儿子,要求其每月支付生活费10元钱。此案中,老人通过讨要生活费的法律途径,解决的其实就是精神赡养的问题。

  关于“赡养”的内涵,《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此可以看出,赡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上供养,二是生活上照料,三是精神上慰藉,四是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其中,后三个方面都应当主要属于精神层面。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老年人却无从要求精神方面的赡养。因为,除了经济上供养容易明确以外,其他三个方面都不能量化,也没法准确考查,它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感觉,是一种主观性很强的东西。法院在判决时只能作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结论,而不能作出不能明确执行的行为和感受。同样,当事人也没有衡量应尽这些义务的标尺。

  法律规定中有“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的条文,但是却没有规定精神赡养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法律应当对此进行必要的补充,可参照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在原来条文“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后增加“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由此老年人在诉讼请求中就可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判决不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费用,以弥补老人应当享受而没有享受的精神赡养所受到的伤害。

  刘文君赵岭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