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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保安的哥"追死"偷车贼终审被判刑但免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6:4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21日电 辽宁省盘锦市一保安在乘出租车追偷车贼时,出租车与偷车男子相碰致该男子死亡。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二审终审判决,判处保安和出租车司机有罪但免除处罚。

  据《辽沈晚报》报道,辽宁省盘锦市保安刘洋在乘赵小明的出租车追贼时,造成偷车男子死亡,事发后,偷车男子家属还提出了高达50万元的民事赔偿诉讼。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刘洋、赵小明在实施抓捕盗车人过程中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上诉人刘洋、赵小明犯罪情节较轻,案后主动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二审最终判定二人有罪但免除处罚。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与原审原告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30万元。

  对于判决结果,刘洋和赵小明都表示自己很委屈,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赵小明说:“被判有罪始终是没想到的,我觉得自己所做的是见义勇为的好事。”

  案件回放

  2005年7月4日9时许,盘锦某商厦保安刘洋在值班时发现一名偷车男子胡某,便打车追赶。当追至兴隆台区辽河啤酒厂北侧时,刘洋让司机赵小明帮着拦堵胡某,赵小明向右轻微打轮,出租车与摩托车相蹭,胡某撞到路灯柱上当场死亡。

  之后,胡某妻子季某将刘洋及其所在商厦、赵小明及出租车主段某告上法庭。

  2005年11月24日,盘锦市兴隆台区法院一审判定刘洋和赵小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商厦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4.5万余元。

  刘洋、赵小明及刘洋供职的商厦不服提起上诉,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3月15日做出终审判决。(胡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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